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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科培训

发布时间: 2020-12-30 01:26:21

⑴ 就业训练中心属于独立核算的副科级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创业培训补贴收入怎么

1、工资等人员经费一般实行直接支付,即财政直接拨付到工资代理发放银行。\r\n事业单位根据财内政容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代发工资银行盖章转回的工资发放明细表等资料\r\n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基本工资\r\n 贷:财政补助收入\r\n2、零星没有实行直接支付的增资等人员经费一般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时\r\n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r\n 贷:财政补助收入\r\n发放时\r\n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基本工资\r\n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r\n3、没有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工资等人员经费时\r\n借:银行存款\r\n 贷:财政补助收入\r\n发放工资时\r\n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基本工资\r\n 贷:银行存款 或者 现金

⑵ 行政级别有哪些依次排序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和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的级别是分开划分的,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对于公务员等级的划分,你都了解了吗?


如何确定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级别?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⑶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中青班干部培训

不是,但除了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外,都是需要经过培训。

根据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新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干部在提拔前都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3)副科培训扩展阅读∶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⑷ 公务员由副科到正科按规定需要几年

一般而言同级别的副职升正职一般应任副职满2年以上,由下一个级别正职提上一个级别副职的应当任下一个级别三年以上。

此外提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该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除此之外还需满足基层工作经验,参加工作时间,文化程度等相关要求,否则应按破格提拔程序办理。

(4)副科培训扩展阅读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参考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然资源部

⑸ 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是不是一定要经过中青班干部培训的啊。

没有必须进行中青班培训的规定,一般来讲是先提拔,如果不够三个月的培版训时间权,党校或者行政学院都有定期举办的新任职领导干部培训班,组织部的教育培训部门会通知你参加培训的。不必担心。
培训时间不够,一般不列入破格提拔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个条件在提拔时并不重要)

⑹ 公务员由副科到正科按规定需要几年

公务员由副科到正科按规定需要二年。法律依据如下:

《公务员职务任专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属)》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6)副科培训扩展阅读: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事业编制提副科可以变成公务员身份吗

可以的。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六条规定,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公务员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7)副科培训扩展阅读

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2、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3、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4、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6、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机关单位里面的级别是怎么分的

机关单位里面的领导职务层次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内、省部级副职、厅容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除国家级以外,其他三级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地方三级行政划分。 行政级别中是没有股级的,股级是介于副科级和科员之间的,是一种习惯的称呼。

(8)副科培训扩展阅读: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_行政级别

⑼ 公务员法规定副科长与正科长连续几年可以晋升副处

五年以上。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回导职务的,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另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也就是说,正常来讲,从科员升到副处至少要五年,而且要连续三年考评称职以上,不能有不称职的年份,还要满足完成培训的要求。

⑽ 市直单位的副科级岗位要组织部考核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的管理,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管理包括:提拔调整、交流轮岗、备案、教育培训、纪律监督等。
第三条 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管,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二章 提拔调整

第四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能力、注重实绩、注重公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五条 提拔科级干部除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提拔任科长等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当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或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提拔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6、其他应具备的资格。
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必须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除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需要改善结构或充实紧缺型人才或暂无合适人选的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八条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按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主要程序有制定方案、公开职位及条件、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
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应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分,依照竞争上岗总分高低按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九条 采取民主推荐等方式提拔科级干部的,主要程序有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民主推荐同时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由单位全体人员参加,人数较多的可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应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单位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要全面、历史地看待干部,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组织考察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查阅档案、廉洁自律鉴定等方式,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结束后,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综合成绩以及组织考察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 公开选拔科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提拔调整科级干部必须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有关情况,包括提拔调整的理由、掌握的原则、空缺职位及数量、职位标准条件、程序步骤等,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组织考察前,集体讨论决定前,都应根据人选情况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中充分酝酿。
文化宣传、政法系统科级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分别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的意见。有关单位科级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干部)科科长实行重点管理。单位调整人事(干部)科科长前应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后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向市委组织部汇报人选情况。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单位方可研究决定。

第三章 交流轮岗

第十五条 按照培养锻炼、盘活资源、激发活力、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大科级干部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轮岗力度,推进市直单位之间、市直单位与县乡机关单位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交流轮岗形式主要包括转任、调任和挂职锻炼。
第十六条 交流轮岗的重点对象:
1、长期担任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以及办公室等行政综合科室主要负责人的;
2、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3、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岗位经历单一的;
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十七条 交流轮岗一般结合单位科级干部调整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或与其他机关间转任m
第十九条 按照鲁组发[2009]48号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任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不包括聘用制干部、工人等身份人员。
第二十条 调入实施公务员法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须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按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
调任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提出调任人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调任公示,报批或备案,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等。
对拟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调入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报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审批后,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选派科级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维护稳定的一线,艰苦困难和复杂环境中,以及国有企业进行一年以上的挂职锻炼,开展实践培训,开阔视野,丰富经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四章 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备案的范围包括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以及市直机关下属副县级单位副职。
教育、卫生系统的县级事业单位提拔调整的科级干部,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经公示不影响任职的,及时将干部调整情况报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经同意后下发任命文件。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除选举产生或经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干部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经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科级干部由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党组(党委、党工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或人大、政协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或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备案时应报送干部任免通知;备案报告,并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纪要和记录、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科级干部备案登记表、领导职数编制文件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各呈报一式三份。由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职务的,同时报送干部本人档案。
备案重点审查干部调整工作程序、配备职数、提拔重用干部的民意、任职资格条件、现实表现、集体研究讨论情况和公示情况等。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工作由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执行上级调训任务、分期分批选派干部参加各种形式的脱产培训、动员干部搞好自学等,并按规定实行培训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晋升领导职务时,必须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任职培训。对于新考选的干部,试用期内必须进行初任培训。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要按照上级要求选派干部参加培训,对不按规定落实培训任务的,由市委组织部责令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市直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科级干部任免工作,严格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按职数配备,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和备案工作规定。对违反“十不准”纪律和未与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沟通同意动议干部,或未经备案公布科级职务的,一律不予承认,并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立即纠正,对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组织人事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是本部门、本单位科级干部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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