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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监处分管采掘副处长竞聘

发布时间: 2021-03-15 23:19:18

A. 长春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怎么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20号(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B.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关系招公务员的话,报两个中的哪个比较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正部级单位
国家煤监局属于总局下属单位,属于副部级单位
地方安监局和煤监局一般分列,有地方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只不过加了一些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还有危化管理之类的。
至于总局或者煤监局下面很多机构,不仅仅是符合公雾猿报考基本要求,大部分还要求涉煤专业,有现场监察部分,还要求有煤矿管理的工作经验。
至于报考哪个单位,这一点不好讲,主要看岗位,具体岗位设置的要求。外表看,安监局管全面,而煤监局往往局限在煤矿范围。

C. 施工安全质量处处长竞聘报告

这个文章好像很少也

1.介绍自己
2.一个施工的安全项目措施和施工证
我自己写了一篇类似与这个的文章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你自己去看看吧!
参考资料:

D. 求煤矿安全管理细则(采掘机运通)

去煤矿上的安全科或安监处要一些安全管理的经验的资料,加工一下就成自己的了,很好交差。

E. 在煤矿出了事故,安监局管不管处理呢

可去劳动部门咨询下应赔偿多少钱,如确实少给了,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F. 煤矿的安监处副处长是啥级别的

都什么年代了,企业早就不讲究什么劳什子级别了。发钱是王道,薪资是王道。没钱版你就是挂一个皇帝称号也权是扯淡。
只有在大型国企里面还比照级别,还在讲究这个那个级别。这一次朝廷大佬已经要求企业去行政化,级别之说更是逐步淡化了。
只是大家热衷这个所谓企业级别,根子还是在有级别才有薪水涨上去。
你那个所谓安监处长不是政府机关,企业还看规模和归谁管理,否则就是一个村办小煤矿,也设置两个安监处长你说有意思吗?
前途靠自己,也看你那个企业的规模和发展,不能指望所谓的这个处长,那都是没谱的事情。把命运押在某人身上,本身就是脑袋进了水。
可以阶段性的利用某一个掌权的人但是绝对不能一直依靠他,因为谁也不能像你亲爹一样一直关爱你,再说他的职业生命也有周期,他完蛋你是不是也就投河自尽?
话糙理不糙,供你参考。
级别只是参考。关键看这个企业是否够大够规模管理是否规范,发展是否有空间气氛是否昂扬向上?至于那个退休,煤矿有井下工龄的管理人员55岁就退休了,高管是60岁可以退休。这个意义不大,因为政策不断会变,未来谁能知道会变成什么摸样?

G. 如何加强煤矿采掘生产现场的煤质管理

1、控制顶板事故发生是减少目前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内容。为此,要强化安全技术培训,严格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煤矿顶板管理,确保煤炭行业安全发展。1、强化培训,提高管理技能。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顶板管理意识和技能,是预防和减少顶板事故的前提。行业管理部门要聘请煤矿顶板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所有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采煤队长、班组长进行一次培训,全面分析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并就典型顶板事故做出科学剖析,围绕煤层顶板运动规律研究、加强矿压监测预报、改善支护质量、强化现场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管理等方面,提出做好煤矿顶板管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2、推进改革,淘汰落后方式。结合资源整合、标准化建设和煤矿灾后重建,进一步贯彻落实小煤矿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全面推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督促各煤矿借鉴和学习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强力推行矿井支护材料改革。要在所有煤矿采煤工作面全面采用金属支柱支护,取消技改扩能矿井开拓巷道和准备巷道木支护,积极推广岩巷锚喷(锚网喷)支护和煤巷锚杆支护技术,壁式回采工作面要求实现单体液压支架支护和摩擦支架支护,实现“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改革。对顶板长期悬空暴露的采空区,采取人工放炮强制放顶卸压,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推广锚杆、锚索、锚网、锚喷等支护技术,彻底改变煤矿顶板管理薄弱的状况。3、严把关口,加强现场管理。一是技术规范关。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在制定技术措施和编制采掘计划时,要严格依照有关政策规范,要做到切实可行,不能照抄照搬其他煤矿的技术规范。积极探索适合本矿地质条件和有利于顶板管理的设计方案,从源头上减少顶板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没有明显脱落征兆的巷道也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和永久支护措施,编制规程决不能粗制滥造。二是规程审批和学习关。要根据地质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编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采掘作业规程,使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保证安全的作用;对地质构造不清、顶板管理措施不具体、措施没有针对性的规程严格执行“三不批”制度,班次安排上要合理,确保掘进放炮后立即出碴支护,及时消除冒顶因素。要组织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三大规程”,让大家领会和掌握。三是工程质量关。采掘工程质量是顶板管理的基础,煤矿井下各单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单项工作作业规程施工。要严把支护质量关,由安监员对每个采掘面的支护质量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程质量不合格不验收。四是初次和周期来压关。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时易造成大冒顶垮面事故。要摸索和掌握来压步距,在来压前采取加木垛、丛柱等加强支护的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五是事故多发地点顶板管理关。

H. 煤矿驻矿安监员怎么面试啊

煤矿安检员是一个煤矿抓安全的最小的管理者,做好一个安检员~首先你必须要了解井下实际情况,你必须得知道这活是怎么干的,清楚三大规程,不允许他人违章作业与违章指挥,要监督工程是否按规程作业,有没有“三违”现象。

I. 长春市违反安全生产法如何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20号(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J. 长春市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加整改如何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20号(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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