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副科科員
1. 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有哪些規定
第十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後怎麼辦
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出來之後,接下來應該是這幾項工作了
1、將處分文件裝入個人檔案。
2、對於在黨內擔任有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同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3、降低一個級別和一個檔次職務工資,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下達降低工資的書面通知,降低工資從處分決定(批復)下達的次月起執行。
受到的影響
1、在受到黨內撤銷職務處分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的職務。
2、受此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若受政紀處分又受黨紀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年度考核等次;按兩者中較重的處分降低工資待遇。立案審查的,參加考核,但暫不確定等次,待處理後視處理結果補定年度考核等次。
3、不得發放當年年終一次性獎金(按本人當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資額為標准)。
3. 實職副科享受正科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副科降科員,應享受待遇,什麼待遇
實職副科,享受正科待遇,降為科員以後,只能享受科員待遇,原來的就不能享受了。
4.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副科級會降級嗎
免職一般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平級調動-如"免去XX同志A所所長職務,任B所所長" 第二種是提級回或提拔-如"免去答XX同志A所警長(股級)職務,任A所副所長(副科級)" 第三種是降級或免去現有職務(此一般為犯了錯誤的)-如"免去XX同志A所所長職務,任A所警長)-從領導職務變成一般民警撤職是犯了嚴重錯誤被行政處分的 如"給於A所所長XX同志行政撤職處分" 免職就算是犯了錯誤的,將來還可以再任用(擔任領導職務) 犯錯誤被撤職了的,就不再任用了,就是以後都不再任用來擔任領導職務了.
5. 實職副科享受正科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副科降科員,應享受待遇,什麼待遇
正科級幹部被行政撤職,享受科員待遇。
撤職處分是撤銷原有職級,不再擔任領導版職務,等同於一般幹部。
該處分權與降級使用完全不同。
降級使用處分,會明確註明從原有職級降低到那個職級。從處分決定生效起執行新職級的待遇。比如,由正縣級降為副主任科員。
行政處分由低到高分別是:誡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降級使用、行政撤職、開除公職。
6.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具體內容是
1、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紀檢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黨員在各級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職務。
2、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黨組織在作出處分決定時,應明確是撤銷一切職務,還是撤銷某一具體職務。
3、如果決定撤銷某一個職務或兩個以上職務,而不是撤銷一切職務時,則必須從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從高到低依次撤銷,而不能撤銷低職務保留高職務。
4、在受處分後兩年內,不得讓其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推薦擔任與其原職務相當或高於原職務的工作。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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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7. 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黨員的職務任用有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8.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本人沒有擔任職務,應當給予其什麼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
《中國共產黨記錄處分條例》第十三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8)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副科科員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從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減輕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相對應的,從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加重處分,是在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而「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與違紀行為的危害程度相適應的處分幅度。
例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如果其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屬於「情節較重的」,量紀幅度從撤銷黨內職務到留黨察看處分,其中「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屬於從輕;而如果具有減輕處分的情節,就應當減輕一檔,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相對應的,「留黨察看」處分便屬於從重;如果具有加重處分的情節,就應當加重一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從輕處分中「給予較輕的處分」,不是必須在處分幅度內選擇最輕的處分適用,只要選擇的是其中較輕的處分即可;「給予較重的處分」同理。
而減輕處分不適用於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