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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16 21:54:46

① 關於法律,有誰能幫我寫一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實施細則嗎

那是《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全文
並不是什麼實施細則
看一下我的如何!!!!
一、實行雙向承諾,明確責權,規范治安承諾

城關有15家民營企業,派出所向企業公開承諾破案辦案、檢查防範等10項工作內容、5項責任追究及賠償辦法;企業向派出所承諾,依照企業內保條例落實防範措施等12項內容及3種自負責任,互簽了《治安承諾服務責任書》,健全了警企主要責任人聯系議事、賠償責任金管理等制度,從而使雙方各有其責,風險共擔,責任共負。派出所對發生敲詐勒索、哄搶等刑事、治安案件優先從嚴查處;督促、幫助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和周邊聯防工作;定期開展法制教育,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為企業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責任區民警每周保證到被承諾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和治安服務不少於2次。要求建立健全內保組織,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確保企業內部安全。通過簽訂雙向治安承諾責任書,明確了派出所和企業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了管防措施的落實。派出所將《治安承諾責任書》懸掛在企業門口,實行公開掛牌保護。

二、落實民警駐廠,陣地前移,深化治安承諾

為提高治安承諾服務質量,及時收集掌握第一手信息,迅速發現和處置突發性事件,確保企業及周邊治安秩序持續穩定,該所變靜態管理為動態管理,在企業實行駐警制,實行一企一警、一警多能的管理模式。駐廠民警的主要任務是「兩建一查一提高」:協助公司從門衛值班、門棟關照到調處糾紛,從四防檢查到各類案件防範等方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內保自治隊伍,並負責相關培訓工作;駐廠民警與內保幹部每天對各環節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企業內部及周邊各類糾紛及時調處,做到「三個及時,穩妥調處」,就是發生企地糾紛,責任區民警及時趕到、及時調查、及時處理,不讓糾紛久拖不決,不使糾紛擴大升級,保證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聘請政法部門的領導和專家到廠講課,提高職工的法律素質。對企業周邊及企業內部內暫住人口、私房出租登記率達到100%,重點人口列管率達到90%以上,熟悉率達100%;每周組織內部巡邏隊夜巡2次以上;督促企業對要害部位「三防」落實率達100%;檢查防火防盜防治安災害事故不少於2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開心購物廣場」門前屢次發生顧客自行車被盜案件,責任區民警及時了解情況,加強了對該地區的巡邏防範工作,由於工作及時到位,自行車被盜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三、構築防範網路,固本強基,拓展治安承諾

扎實的防範工作是支持治安承諾的基礎平台。該所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的思想,加強了對民營企業安全防範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各項防範措施落實。通過認真分析治安承諾示範點的治安環境,建立了由「公路聯防」、「單位互防」、「村組協防」組成的從點到線、由線到面的立體防控體系,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結合,增大了防範力度,提高了防範效益。重點狠抓了治安承諾示範點的「單位互防」,即由派出所組織企業成立聯合巡邏隊開展護廠安全保衛工作,重點加強對要害部位、重要工農業物質和原材料生產的安全保衛和夜間巡邏。此外,所領導還經常與治安承諾單位法人代表共商對策,指導在盡量減少開支的前提下,落實各項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控管能力。

四、加強內保建設,群防群治,夯實治安承諾

在工作中認識到,要提高企業治安控制力,必須加強以內保組織為核心的群防群治建設。一是加強了內保組織建設。掛牌民營企業都建立了保衛科,配齊、配強了1名專職保衛科長,選取治安積極分子作為兼職內保員。保衛科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找出薄弱環節,有針對性的開展工作。二是加強了規范化建設。每個保衛科都做到「八有」,即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辦公用品、有檔案、有台帳、有規章制度、有治安信息隊伍。保衛科長與責任區民警合署辦公,每月到派出所參加例會,總結匯報上月工作情況,接受新的工作部署和安排。三是發揮職能作用。內保組織認真履行法制宣傳、安全防範、調解糾紛和落實幫教等方面的職責,積極協助派出所做好預防和管理工作。今年來,派出所掛牌的民營企業不僅沒有發生一起刑事、治安案件,也沒有發生一起因糾紛調解不公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真正形成了以責任區民警為依託、以保衛科長為骨幹、以職工聯防為依託,覆蓋整個單位的治安防範體系,有效的維護了企業治安穩定。

五、推行服務承諾,熱情服務,延伸治安承諾

在保護和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該所把爭創黨和人民滿意作為派出所工作的永恆主題,將治安承諾向一次辦成、限時服務、上門服務和做好接處警等其他警務承諾延伸,主動為群眾多辦好事、實事。一是始終抓好民警的宗旨教育,積極引導民警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神聖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學習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三項教育」、「三項治理」等活動,進一步強化宗旨觀念和服務意識,增強民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行文明用語、辦事預約、發放警民聯系卡等形式和辦法,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據不完全統計,一年來,派出所共為企業辦各類好事、實事100餘件。二是加強規范化建設,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健全了工作目標、崗位職責、勤務方案、接處警、案件回執、治安刑事案件查處、留置室值班等30餘種管理制度,從所長到民警都做到崗位明確、職責明確、方法明確、獎懲明確。狠抓信息警務現代化,開通了派出所網頁,實現了網上信息共享和快速傳輸;配備了復印機、4台微機和列印機,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強了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推行警務公開,將派出所工作職責、辦證須知、收費標准、舉報辦法等內容全部公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禁止「暗箱操作」,實行「陽光作業」。

② 企業治安管理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③ 公司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根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有以下8種制度:
1、門衛、值班、巡查制度。
2、工作、生產、經營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3、現金、票據、印鑒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制度。
4、消防、交通安全制度。
5、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6、發生治安和刑事案件的報告制度。
7、保衛工作的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8、存放爆炸、易燃、放射、毒害、傳染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要根據單位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

④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現在還有效嗎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是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截止目前沒有廢止,仍然在施行中。

⑤ 企事業單位內部保衛工作的方針是什麼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部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1、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2、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3、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5)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擴展閱讀: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⑥ 如何貫徹好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發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時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督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並及時協調解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第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並將治安保衛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適應單位具體情況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二)單位范圍內的治安保衛情況有人檢查,重要部位得到重點保護,治安隱患及時得到排查;
(三)單位范圍內的治安隱患和問題及時得到處理,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時得到處置。
第八條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門衛、值班、巡警制度;
(二)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金、票據、印鑒、有價證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儲存、運輸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內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六)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告制度;
(七)治安保衛工作檢查、考核及獎懲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傳染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性菌種、毒種以及武器彈葯的單位,還應當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關的治安保衛制度。
單位制定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相抵觸。
第九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接受有關法律知識和治安保衛業務、技能以及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
第十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人員應當依法、文明履行職責,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治安保衛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本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物品和車輛;
(三)在單位范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本單位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處置工作;
(五)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二條 在單位管理范圍內的人員,應當遵守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第十三條 關系全國或者所在地區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單位是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范圍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
(三)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製、生產單位;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六)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七)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八)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九)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十)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為治安保衛重點的單位。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遵守本條例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的一般規定和對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特別規定。
第十四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對重要部位設置必要的技術防範設施,並實施重點保護。
第十五條 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制定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單位制定、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治安保衛機構建設;
(二)檢查、指導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單位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對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單位治安保衛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治安保衛人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受單位負責人指使、脅迫的,對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到單位報警後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指導、檢查本行業、本系統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過程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⑦ 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是法律嗎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回代表大會和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並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治安保衛條例不屬於法律,可以算規章制度。

⑧ 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這個主要是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規定,比如我是湖北省武漢市的,我們這里就有一個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其中對於養犬作出了很多限制性的規定,但國家好象還沒有統一的規定.不知道你是哪裡的,可以看一下你們地方是否有相關規定.下面的規定如果你有興趣可以看一下的.武漢市養犬管理條例 (2005年9月28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犬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盲人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的具體管理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並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獸醫、衛生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可以就本區域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事項依法制定公約。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與養犬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防疫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和學校等事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開展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並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本條例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本市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洪山區、青山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為限制養犬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所列區域內遠離城區的鄉(鎮)、村,經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不列入限養區。 其他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需要限制養犬的,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醫院的辦公服務區、學校(含幼兒園)的教學區、學生宿舍區、單位的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以下簡稱禁養區)。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限養區內確定並公告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 第五條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每戶只准養一隻,但禁止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只的品種、體高標准見附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實際對禁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種、體高標准進行調整,報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六條限養區內個人養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身份證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第七條限養區內,科研機構、演藝團體、動物園和按照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確定的治安重點保護單位等,可以養用於實驗、表演、觀賞、護衛的犬只,其他單位禁止養犬。 限養區內單位養犬的,應當有固定的犬舍,並有專人負責管理、飼養。 第八條限養區內禁止無證養犬。 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手續。登記前,應當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所養犬只進行狂犬病疫病檢查,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領取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 個人養犬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與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的養犬義務保證書。單位養犬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養犬用途、犬只種類和數量的書面說明等有關證明材料;飼養護衛犬的,還應當提交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從境外進口的犬只,在辦理養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養犬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只標識;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九條限養區內單位和個人養犬,應當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批並公布。 盲人和肢體重殘人養扶助犬,免繳管理服務費。 第十條禁止冒用、塗改、偽造、買賣養犬登記證、犬只標識、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養犬單位和個人每年應當攜帶所養犬只、養犬登記證和動物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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