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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級病假

發布時間: 2021-02-25 05:05:44

1. 公務員能請長期病假嗎

可以的,公務員辦理病休,需要向所在的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供醫院給的診療報告。經查屬實後,上級安排新人處理病休公務員的工作。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1)副處級病假擴展閱讀:

公務員的病假工資,按照工齡長短來計算:

一、病假6個月內的:

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②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③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④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⑤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二、病假6個月以上的,發放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前述計算基數的40%;

②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50%;

③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前述計算基數的60%。

2. 公務員休病假晉升級別有規定嗎.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公務員晉升:

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幹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

3. 公務員事假病假都有多少天啊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更多資訊

4. 勞動法關於病假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副處級病假擴展閱讀:

工資計算方式:

1、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2、對於事假工資,企業完全可以不支付。

3、職工請事假(含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實行照發工資的制度。企業根據職工的不同性質而實行不同的制度,企業中的工人由於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

職工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間和路程期間內,照發本人的標准工資。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經過單位領導批准,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期。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可以享受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為5至15天。

5. 副處級班子成員怎樣請病假

你好,很來高興為你解答問題,希望自可以幫到你
每個人都可能遇到急事,尤其是生病的情況,不用看是什麼級別
直接向領導請假,身體最重要,有了健康的身體,才能更好地工作
當然,休病假之前,需要把工作交接好,不要耽誤了單位的工作
希望你早日康復,回到工作崗位

6. 公務員請病假有何規定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國家公務員請假制度

一、堅持正常的上、下班時間。

二、嚴格請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三天以內由分管副局長批准,超過三天由局長批准;辦、股負責人請假二天以內由分管到局長批准,超過兩天由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局長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報上級部門批准;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黨組批准,超過三天按規定報上級批准。機關所有人員請假10天以上者,由局長辦公室批准。

三、凡請假者必須事前具備書面批准手續,並與相關同志銜接工作,待批准後方能離崗,同時交辦公室登記,假滿後及時銷假。

四、全年事假連續超過30天者(法定假日除外,住院按病假規定執行)納入工作目標考核。

五、全年連續曠工超過15天和累計超過30天者,按《國家公務員條例》處理。

六、從安全和健康角度出發,請假外出要告訴辦公室以便聯系。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二、年休假假期 根據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分別確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年休假安排 正確實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證工作人員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礎,也是保證單位工作任務順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據工作任務、崗位性質和工作人員個人的實際情況,合理計劃並妥善安排工作人員休假,並做到既要保證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又要保證年休假制度的順利實施。

(一)各單位要結合「AB」崗設置,科學合理安排工作人員

的年休假,避免出現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現象。

(二)各單位要對年休假實行登記管理。對確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計劃安排年休的,應當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須當年使用。

(三)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後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 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 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 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其並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五、其他事項 縣級領導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執行,部門領導幹部的休假安排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單位除外)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參照執行。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7. 公務員病假的規定是什麼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准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

(1)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癒的證明。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二、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1. 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4.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5. 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6. 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 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7. 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三、休假

  1. 節假日休假:根據國務院1999年公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新年(一月一日)放假一日;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三日;勞動節(五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國慶節(十月一日、二日、三日)放假三日;婦女節(三月八日)女同志放假半日。

  2. 年休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1991]2號)及新聞出版署人事教育司《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號)有關規定,可適時安排公務員年休假。

    (1)公務員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照顧本人要求,輪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休假期間未經批准不得從事公務活動。

    (2)工齡不滿10年的公務員年休假為7天;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公務員年休假為10天;工齡滿20年以上的公務員年休假為14天。

    (3)公務員年休假可以連續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親假的假期可以連同本人年休假合並使用。當年年休假當年使用,下一年不得累計補休。

    (4)有以下情況者不得安排年休假:

    (a)全年病假累計超過2 個月或事假累計滿1個月者

    (b)當年休產假6個月及以上者

    (c)新調入人員在原單位已休假者

    (d)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尚未正式轉正者。

    (5)年休假期間工資(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下同。)、福利照發,不扣除出勤補貼。《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一般的病假,以醫院的證明為准。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的辭退有明確規定。

    (a)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b)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c)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d)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e)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f)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g)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後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h)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 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8. 因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公務員,()。

不可參加年度考核。
關於公務員請假的規定
一、請假的程序
(一)機關公務員因事、並休假、探親、婚喪、生育等離崗,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如因急病或緊急情況確實不能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享受公休假的,可以直接在公休單上請部門負責人簽字即可。
(二)因事、因病請假半天的,可口頭向處室分管負責人請假。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一般須書面請示,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後,交處室負責考勤的同志記錄。
(三)病假3天以上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
(四)對確有急事或急診事先無法請假的,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口頭請假,上班後補辦請假手續。
(五)非領導職務請假須經處室主要負責人批准(關鍵性崗位離崗時應告知分管領導)同意;副職負責人請假須經處室主要負責人及局分管領導批准同意;處室主要負責人請假須經局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批准同意。
二、請假期間的待遇
(一)公務員並事假、哺乳假等期間其生活性補貼計發比例參照國家關於病假、事假、哺乳假等期間計發基本工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性津貼停發。
(二)公務員病假、事假、哺乳假、探親假期間,交通補貼停發。
(三)公務員公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福利等待遇。
2.
為了加強公務員管理,我市有關部門就公務員請假事宜作了明確規定。
事假:事假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來不及履行手續的事後必須補辦。凡未經批准佔用工作時間或事假期滿擅自延長的,按曠工處理。事假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超過5個工作日的須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部門正職請假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准。部門副職請假,3個工作日以內的,由部門正職批准;3個工作日以上的,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准。部門科級幹部請假,由部門分管領導批准。一般工作人員請假,1個工作日以內的,由本人所在(處)室領導批准;1個工作日以上的,由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因私申請出國出境事假,從嚴掌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單位領導研究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准,同時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假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事假每次不超過5個工作日的,本人工資照發;超過5個工作日的,按實際工作日發放月工資。當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的,年終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超過六個月的,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病假:病假應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出具合同醫院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因情況特殊來不及履行請假手續的應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如需繼續延長假期的,要重新辦理有關手續。病假期滿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部門正職請假由上一級分管領導批准,部門副職請假由部門正職批准,部門科級以下人員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病假在一個月以上的由領導班子研究批准並報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病假期間待遇按省人事廳《關於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待遇的通知》(蘇人通[1998]130號)規定執行。病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婚喪假:婚喪假應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由部門領導批准。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婚假13天。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喪假3天。婚喪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產假:產假應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由部門領導批准。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婚育女職工產假延長30天,丈夫可請護理假10天。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給予20―30天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產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學習假:個人申請學習,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的,可請學習假。個人申請脫產參加學歷教育並與單位簽訂協議畢業後仍回原單位工作的,單位可發給不超過公務員最低工資(國標)的生活補助費。個人申請不脫產參加學歷教育的,按事假對待。因工作需要公派學習的,享受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學習假累計時間超過半年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9. 公務員一年可以請多少天病假

病假長短是根據醫療機構意見確定的。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

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希望可以幫到你!

10. 北京市公務員副處級休病假一年工資具體扣哪項

《國家機關工來作人員病假期自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准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應該是全部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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