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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2-18 20:29:00

村幹部在三年內多次被紀委處分還可認職嗎

多次受到紀委(黨紀)處分,並不一定就不能擔任黨內(黨支部)職務或黨外(村民委員會)職務,需要看處分層級(類別)以及是否依法行使了罷免程序。
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下(不包括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不影響原職務的擔任,但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提升職務或向黨外組織推薦擔當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依法進行罷免的,受過黨內處分的,不影響其依法選舉而獲得的職務。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⑵ 鄉紀委能對村幹部進行行政記過處分嗎

行政處分是監察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罰。鄉紀委不屬於監察機關,不能作出行內政處分決定,只能根據容職權范圍作出黨紀處分,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⑶ 鄉鎮政府能否對村委會幹部處以停職處分

按照村民自治法規定,鄉政府應該沒有這個許可權,要停職處分應該啟動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則。相關細節可以查閱村委會在關的法律法規。

⑷ 村支部書記警告處分算什麼處分

村來幹部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間,自是否繼續當村幹部,根據犯錯誤的性質、程度,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或者村委員會決定。
一、法律規定:
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如果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沒有出現其他問題,可以思想匯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二、村幹部產生:
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
村幹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村幹部包括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治保主任、民兵連長、婦女主任、團支部書記和村會計;
狹義的村幹部就指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村裡的主要幹部。

⑸ 村幹部在處分期內犯錯咋辦

村委會幹部如果涉嫌貪污,達到5000元以上就可以向檢察院舉報,檢察院接到報案後應當立版案偵查,權最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⑹ 村幹部的停職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截止2018年國家層面沒有出台針對村幹部的停職相關法律規定,但有地方政府有自行出台針對村社幹部「停職教育」暫行辦法,具體可參照當地的規定來執行。

例如:

2018年黃岩區出台《不稱職村社幹部「停職教育」暫行辦法》,將黃岩區475個行政村、15個居、27個社區1000餘名幹部納為管理對象,對不稱職的村社幹部開展「停職教育」,進行「回爐再造」。

黃岩區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停職教育」的對象,主要指存在年末履諾考評被確定為不合格連續3次無故不參加鄉鎮街道、村社有關會議、拒不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等十種情形的不稱職村社幹部,「

比如有村社幹部坐班考勤時間連續三個月未達到規定時間,我們將對其開展『停職教育』,一般先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安排進行談話提醒,督促其自行整改,根據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正式啟動停職程序。」

(6)村幹部處分擴展閱讀

停職村社幹部管理:

「停職教育」期間將暫停行使相應職權,村主職幹部僅享受基礎報酬,其他村幹部不得領取職務誤工補貼。

村社黨組織書記「停職教育」期間,由基層黨委(黨工委)選派「第一書記」或指定其他黨組織成員主持工作;其他村社幹部「停職教育」期間,由基層黨委(黨工委)在聽取村社「兩委」意見基礎上再確定負責人員。

「停職教育」的村社幹部重新返崗則要通過「重重考驗」。在經過組織談話、學習教育、實踐檢驗、返崗申請等多道程序之後,由黨委(黨工委)召開會議進行集體研究,對「停職教育」期間表現良好,確已完成整改的,予以復職。

⑺ 村幹部違反財務紀律根據什麼處分

1、村幹部具有黨員身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來處分。

2、村幹部不具有黨員身份,則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民法通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法》、《會計法》等制度進行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7)村幹部處分擴展閱讀

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⑻ 村幹部受刑事處分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受到刑事處分的不能再擔任村幹部,選舉的可以啟動罷免程序。

⑼ 村幹部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還可以繼續當村幹部嗎

村幹部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間,是否繼續當村幹部,根據犯錯誤的性質、程度,還要考專慮本人對所犯錯屬誤的認識和態度,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或者村委員會決定。

一、法律規定:

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如果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沒有出現其他問題,可以思想匯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二、村幹部產生:

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基層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

村幹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村幹部包括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治保主任、民兵連長、婦女主任、團支部書記和村會計;

狹義的村幹部就指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等村裡的主要幹部。

⑽ 村幹部有停職處分的條例嗎

有。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罷免的理由。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村民可以對違法違紀的村幹部依法提出啟動罷免程序,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應該依法指導開好罷免會議,保護村民的罷免權利。

《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了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體、程序、結果的運用等內容。

在審計中查出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

(10)村幹部處分擴展閱讀:

村幹部違法違紀行為

1.將國家發放的各種補助名額留給自己的親友,忽略村民。導致真正貧困的人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卻能夠獲得補助的行為。

2.對於國家發放的各種補助款進行私自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貧款等。嚴重影響村民的利益的行為。

3.對於國家沒有徵收的費用,進行隨意的收繳費用。如村民申請建房的時候,收取一筆好處費,讓村民們的生活開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損嚴重的行為

4.自身的品性並不是很好,如賭博、酗酒、不作為,甚至還有勾搭村裡婦女的惡劣行跡。

5.在選舉的時候採用不正當的方式,通過拉票受賄的形式,甚至還採用著恐嚇和威脅手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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