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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能否與他人合夥經商

發布時間: 2021-03-16 10:42:14

A. 國企領導能和別人合夥做生意嗎

國企領導人為國家幹部不能和別人合夥做生意,違犯規定。

B. 朋友合夥做生意的十大禁忌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樹,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不得不說現在人們的生活壓力挺大的,這個壓力首先就是來自於買房,因為現在的房價居高不下,而我們的工資收入的話,可能很長時間都沒有一個大幅度的增長了,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想買房只能靠一點一點的在,但是日常的開支也挺大的。

所以很多朋友感覺自己在職場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機會的話,可能就會走上創業的路,但有的時候感覺自己的資金或者說見識不夠,就會與他人進行合夥,而首選的話可能就是自己的朋友我們常說到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但是與朋友一起創業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們一定要做到親兄弟明算賬,以下的幾點一定要注意。

第四到底誰說了算?

很多人在創業的時候都是這樣一種打算,說我們兩個吧,關系好得很,我們倆一人一半,到時候有什麼事咱倆商量著來,其實這種方法是不可取的,因為真遇到了事情的話,你到底誰說了算呀,因為分歧很可能會產生一些矛盾,或者說錯過一些機會。

C. 公務員依靠人情關系與他人合作經商所得的收入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合法收入還是受合夥人賄賂所得

公務員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者投資合作經營都是不允許的,但也不能簡單的直接認定為收受賄賂,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分合理收入和賄賂。

D. 為什麼不能跟別人合夥做生意

跟別人合夥做生意剛開始很好,兩個人一起努力,但是到後面會因為利益的分配而產生矛盾。

E. 能不能和朋友合夥做生意

能不能和朋友合夥做生意我的回答是能合夥關鍵看你個人和對方願不願意,雙方是否達成協議1、確定合作意向2、簽訂合作協議3、明確利益分配4、共同擔任責任5、思想上、目標上
、責任上、利益上一定要達成一致哦,不然最終會撒手而分的
合夥做生意,遲早會分開的,如果一時資金緊張的話,可以採用合夥做生意。

F. 和別人合夥做生意好嗎

親人間合夥做生意的在生活中很常見!!
但是因為「錢」這個字而疏遠親情的也不在少
數!!
選擇和親人間合作做生意的原因是知根知底,
不過,萬事都是有利有弊的。
建議分開,分開未必是件壞事,但不分開長久
下去,如果一方有私心的話,錢即使多了,
但親人間的感情逐漸被淡化,那要比賠錢還要
痛苦,不光這樣,還會影響你和表親家的同輩的
關系!不能讓錢影響
到家裡的和睦,你說呢朋友!
所以我建議你適當的時候,分開的好!

G. 不能與哪些人合夥做生意

不能與自己搞暗杠的人合夥做生意。不能與吃不了虧的人合夥做生意。

H.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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