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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職務職級

發布時間: 2021-03-16 04:10:14

A. 人民警察是怎樣晉升職務和警銜

人民警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來晉升職務和警銜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中:

第十四條,二級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本條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晉級。

晉級的期限:二級警員至一級警司,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一級警司至一級警督,每晉升一級為四年。在職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訓的時間,計算在警銜晉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 一級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銜晉級,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根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的,可以提前晉升。

第十六條 人民警察由於職務提升,其警銜低於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

第十七條 警司晉升警督,警督晉升警監,經相應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訓合格後,方可晉升。

第十八條 人民警察警銜晉級的批准許可權適用第十三條批准許可權的規定。警司、警員提前晉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據職務來升,一督為正科至正處,三監為正處或副廳,二監為副廳或正廳,以此類推。

(1)人民警察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1、警銜職稱: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領導職務的人員的條件:

(一)具有法學專業知識;

(二)具有政法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指揮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四)經人民警察院校培訓,考試合格。

B. 各個級別警察的具體職務

中國大陸警方按照警銜來劃分,分成5等級。但是,這種劃分,與日常工作基本無任何關系。

1、總警監,全國就3人,一般是指公安部部長孟慶祝,統領全國公安、武警工作。

2、副總警監,是公安部副部長們。

3、一級警監:公安部、司法部正局級,省廳、局廳級,一般為省級警察的1號領導,統領全省公安工作。

4、二級警監:公安部、司法部副局級,省廳、局副廳級 ,一般為省級警察的副職領導,協助公安廳長的工作,分管相關警察業務工作。例如,刑偵工作的省級領導,治安管理工作的省級領導等。

5、三級警監:省廳、局單位正處,地市局局長,一般為地市級(設區、縣的)的公安一把手、副職領導。統領一個地區的公安工作。

6、一級警督:省廳、局副處、正科,地市局副局,大部分的中小地市公安一把手都是這個警銜。

7、二級警督:省廳、局正科、副科,地市局處級,一般為公安的中層領導,比如刑警大隊的大隊長,外事監管部門的科室領導,比較大的派出所老所長等。

(2)人民警察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

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C. 人民警察不實行職務職級並行的政策嗎

2015年前不會來實行,此前先行的是縣以下自機關,即設立縣級人民政府的建制為縣、市、區(市轄區)的縣級以下機關,主要是提高科級以下公務員的經濟生活待遇。縣之上機關職務層級較多,沒有科級的「天花板」問題,短期內應不會實施,但不排除過幾年地市級機關不會參照實施。省級以上實施的可能性不大,但按此原理和一定原則系統分級規定,統籌實施也許過些年會有的。

D. 剛入警的人民警察屬於什麼職務層次

新入警實習期過後的基層民警職務層次是科員,我能肯定。如果是研究生畢業的實習期過後享受的待遇是副主任科員。

E. 警察職級都有什麼

中國大陸警方按照警銜來劃分,分成5等13級。但是,這種劃分,與日常工作基本無任何關系。
1、總警監,全國就3人,一般是指公安部部長孟慶祝,統領全國公安、武警工作。
2、副總警監,是公安部副部長們。
3、一級警監:公安部、司法部正局級,省廳、局廳級,一般為省級警察的1號領導,統領全省公安工作。
4、二級警監:公安部、司法部副局級,省廳、局副廳級 ,一般為省級警察的副職領導,協助公安廳長的工作,分管相關警察業務工作。例如,刑偵工作的省級領導,治安管理工作的省級領導等。
5、三級警監:省廳、局單位正處,地市局局長,一般為地市級(設區、縣的)的公安一把手、副職領導。統領一個地區的公安工作。
6、一級警督:省廳、局副處、正科,地市局副局,大部分的中小地市公安一把手都是這個警銜。
7、二級警督:省廳、局正科、副科,地市局處級,一般為公安的中層領導,比如刑警大隊的大隊長,外事監管部門的科室領導,比較大的派出所老所長等。

F. 警察職位等級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6)人民警察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研究擬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國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葯、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3、組織指導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騷亂,指揮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4、依法管理國籍、口岸邊防檢查工作;指導、監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等工作。

5、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和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

6、指導、監督地方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指導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8、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制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標准和制度。

9、組織開展同外國、國際刑警組織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履行國際條約和合作協議。

10、統一領導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建設,對武警總部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11、制定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及宣傳的方針和措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指導公安機關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事件,維護公安民警正常執法權益。

G. 公務員等級和職務與人民警察銜如何對應

沒有任何對應關系,公務員的等級和警察的銜是兩個系統,兩個概念領域,沒有任何關系。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國家級正職:一級
國家級副職:二級至四級

省部級正職:四級至八級
省部級副職:六級至十級

廳局級正職:八級至十三級
廳局級副職:十級至十五級

縣處級正職:十二級至十八級
縣處級副職:十四級至二十級

鄉科級正職:十六級至二十二級
鄉科級副職: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股所級正職:十八級至二十六級
股所級副職: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巡視員:八級至十三級;(相當於正廳局級)

副巡視員:十級至十五級;
調研員:十二級至十八級;(相當於正縣處級)

副調研員:十四級至二十級;
主任科員:十六級至二十二級;(相當於正鄉科級)

副主任科員:十七級至二十四級;
科員:十八級至二十六級;(相當於正村股級)
辦事員:十九級至二十七級

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1、總警監、副總警監;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5、警員(一級、二級)。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7)人民警察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公務員級別的功能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級別,影響公務員工資的作用不大,級別的激勵功能較弱,公務員感覺不到級別的激勵功能。而根據本條規定,公務員級別與公務員的職務一起構成了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目前我國實行的公務員待遇體制,比較強調職務。

按照現在的體制,工資、住房、醫療、交通等福利待遇都與職務高低掛鉤,但從職務升遷上講,每個單位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都是有限的,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更少,而這就使得許多人都去跑官、要官、買官,不利於幹部隊伍建設。

在實行職務晉升制度的同時,根據工齡、業績等因素,確定公務員的級別晉升制度,並與工資、福利等待遇掛鉤,就可以充分照顧到大多數公務員的利益,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本條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具體來說,在確定公務員級別時,應考慮如下因素:

(1)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2)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高。

(3)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H. 公安系統中級別、警銜、職務的區別

公安系統中級別、警銜、職務的區別如下:

1、公務員的行政級別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志,是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中國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總警監、副總警監;警監(一級、二級、三級);警督(一級、二級、三級);警司(一級、二級、三級);警員(一級、二級)。

3、職務即行政職務,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國家公職。

由此可見,三者不是同一個層級,因此無法比較哪個更重要。

(8)人民警察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警、戶籍警、刑警、交警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勞改勞教部門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四大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註:勞動教養已經被廢除)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I. 警長警員與級別對應表

中國人民警察的警銜分為5等13級:

第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2級)

第1級:總警監,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第2級:副總警監,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第二等:警監(3級)

第3級:一級警監,標志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和三枚四角星花。第4級:二級警監,標志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和二枚四角星花。第5級:三級警監,標志綴釘一枚銀色橄欖枝和一枚四角星花。

第三等:警督(3級)標志由二道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

第6級:一級警督,標志簡稱二杠三星。第7級:二級警督,標志簡稱二杠二星。第8級:三級警督,簡稱二杠一星。

第四等:警司(3級)

第9級:一級警司,標志簡稱一杠三星。
第10級:二級警司,標志簡稱一杠二星。
第11級:三級警司,標志簡稱一杠一星。

第五等:警員(2級)

第12級:一級警員,標志只有二星。
第13級:二級警員,標志只有一星。

由此可見,警員只有一級警員和二級警員兩個級別,一級警員高於二級警員。

(9)人民警察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二、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三、總監標識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四、警監標識

警監警銜標志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五、督司標識

警督、警司警銜標志由銀色橫杠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道橫杠,一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道橫杠,一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六、警員標識

警員警銜標志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志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志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武警分為三大類,即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管理的內衛部隊、列入武警序列受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總部雙重領導的部隊和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的部隊(邊防、消防、警衛)八大警種。武警部隊官兵是軍人,實行將、校、尉、士官、兵的警銜制度,服裝以橄欖綠為主色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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