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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务员初任培训的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3-16 21:49:25

『壹』 公务员初任培训问题

呵呵,以我抄的初任培训的袭实际经历的经验,回家住是肯定没有问题的,不管是什么时候。而是否可以免交食宿费用,就因人而异了,我们这个地方原则上本地的以及工作单位在培训地的都是可以的。算啦,培训费都是报销的,爱住哪的时候住哪,交个食宿费多个选择了,大家可以更多机会交流嘛,以后可以这么齐齐的聚一起很难了。

『贰』 公务员任职培训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叁』 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务员培训的类型
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类型:

(一)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这种培训对象主要是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合格已被录用的人员,它的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务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的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这些新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了解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作准备。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它的培训对象是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它的培训内容应围公务员拟晋升新的领导职务所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来确定。其培训目的就是通过培训为公务员晋升的一定领导职务作好准备。

(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该项培训的主要特点:培训对象是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偏重于专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专项工作的需要,培训方式多属脱产培训性质,集中性、临时性较强。

(四)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从培训步骤看,它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有计划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培训方式一般采取离职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要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来确定,强调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以期收到预期效果。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提高现有行政管理的水平。

二、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一)部内培训

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如我国政府各部所属的管理学院培训基地的培训毕属此列。这种培训按职务或专业进行,专业对口,有较强的针对性,时间和人员都便于灵活安排。

(二)部际培训

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这种跨部门举行的培训班,或由政府几个部门共同组织,或由学会或学校帮助组织,培训费用则由政府各部门共同承担,为同一专业或同一层级的公务员开设某些共同的课程。

(三)交流培训

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人员的交流培训是指通过人员在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调任或借调,使公务员扩大知识面,增长才干,掌握在各种环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协调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训

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通过行政首长或经验丰富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言传身教,也能使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积累知识,获得经验,增长才干。如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门让某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公务员到某些部门或地方,通过实际工作进行锻炼,增长他们的才干。

(五)学校培训

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六)选择培训

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选择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鼓励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到附近学校或夜校去补习、进修,其学费由政府负担。如有些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参加有关院校的函授、夜大学习而费用由工作单位承担。另一种是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期,脱产学习。

我国公务员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政治理论的学习

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有着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不实行也不可能实行西方所谓的"文官中立"原则。我国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他们能树立起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专业知识的培训

即与公务员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操作知识的训练,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知识素养,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发展的现代,尤其是这样。一般说来,任何公务员都应全面掌握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知识,但是不同职位、级别的公务员,对专业知识的需要和培训也有自己的侧重点。因此,专业知识的培训必须有的放矢地进行。

(三)管理才能的培训

即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管理活动的实践开拓公务员的视野,在理论和实践上培养他们领导下属、运筹决策、协调冲突、融洽关系的能力。

(四)职业道德的培训

即培养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忠于国家、忠于政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机密,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等。

『肆』 规范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政策建议

《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近年来,我们大力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尤其是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并兼顾任职培训以及军转培训等工作,同时开展网络培训,为每名公务员提供随需培训服务,切实将公务员培训工作作为提升公务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抓紧做好,保障好每名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一、我市公务员培训情况现状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近五年来,我处共组织新招录公务员初任培训1026人(工商、质监、地税和公安单独组织培训),任职培训271人,知识更新培训20399人,其他培训1211人,对《公共危机管理》、《法治浙江和谐社会建设》、《组织行为学》、《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进行了轮训,今年开始对《心理调适与健康人生》进行培训,该课程采用了网络学习和在线考试的方式。从2014年开始,我们开通了覆盖全市的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公务员网络学院,使每名普通公务员都能随时进行学习,并且出台了《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公务员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普通公务员的培训管理进行规范。目前网络学院学员达到了7900多人。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公务员培训工作基本完成了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培训方式和管理制度逐步健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当前公务员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受训者的素质。然而在培训中,却忽略了这一点。一些部门领导对干部培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长远性、紧迫性缺乏充分的、足够的认识,缺乏战略的眼光,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也不能正确认识,甚至以工作忙为借口推诿。领导重视不够,对培训工作安排不周密,检查监督不到位,激励机制就无从说起,导致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是把培训工作作为一种再生资源,作为人力资源的开发来投入,而是走过场,为培训而培训,严重影响了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培训经费投入不足

在脱产培训开展的过程中,存在培训经费紧缺问题。在具体培训中,缺少经费就不能充分开展,首先培训的时间受到限制,进而导致培训内容无法充实,而且优秀的师资队伍也无法保障,现代化的教学设施更无从谈起,致使培训流于形式。

『伍』 公务员初任培训方面的问题

一般是先上班,至于何时培训,要看人事厅和你单位的实际安排,原则上是要求必须参加初任培训,但是肯定有没有去参加这个培训的。我参加过,很多人都没有参加过。

『陆』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教育培训的几点看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柒』 公务员初任培训一般是做什么呀需要集中住宿吗

应该是集中住宿,那狗狗送去一些狗狗的管理所去看吧
培训都是让你明白一些事,看你心态
不用担心那些,自然会过去

『捌』 公务员任职培训在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机关根据来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自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玖』 简述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原则

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6月27日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第三条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2]

培训对象
第六条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公务员所在机关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部门和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其他培训机构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可承担机关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对重要培训项目予以重点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监督纪律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人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拾』 公务员初任培训是公务员法的规定吗

1、公务来员的岗前培训自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是公务员岗位必走的流程;
2、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3、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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