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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在公证处领效益工资违法吗

发布时间: 2021-03-16 12:39:42

A. 公务员事业单位挂职并且领取兼职报酬违法吗

是违法的,公务员通常不能兼职,如果是工作需要,要进行批准,而且不能领取报酬。

B. 事业制公证处公证员待遇,公证员算是公务员吗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属于事业单位,归各级司法局管辖。
公证处专是自收自支单位!属 依据《公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公证处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机构。《公务员法》第二条之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C. 公证处工作人员属于公务员吗

公证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公证处是事业单位。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内民共和国公证法》容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而事业单位指的是实施政府某项公共服务的部门,是社会服务组织。

从公证处的设立依据来看公证处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也不会是公务员。

(3)公务员在公证处领效益工资违法吗扩展阅读:

公证机构改革:转为事业体制

早在2000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就已明确,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2016年年底,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抓紧将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

近年来,不少省份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改制工作方案,完善改制过渡政策,明确改革时间表,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人,有力推进改制工作。湖南、贵州、江西、河北等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或联合编办等部门印发改革文件,推进行政转事业改革取得初步成果。

D. 工作人员在外单位挂名领取工资的行为合法吗

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6种情形: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E. 我在县级公证处工作,工资在县司法局发,以前编制在司法所,最近领导将我编制定在公证处,对我有何利弊

编制问题。
司法所一般是行政编制。也就是所说的公务员。
公证处,有的地方明确是事业编制,有的地方明确是行政编制。看你的情况。
先弄清楚公证处的性质。

F. 事业单位人员新考上公务员,在公务员试用期内还领取原单位工资,超出收入算违法犯罪吗

是的。不过如果情况比较轻,也可以不算犯罪,但是肯定是违纪的。

G. 公证员收入问题

现在公证处的体制有四种,一是行政体制,行政体制的身份是公务员,拿行政工资(有的公证处有奖金,有的没有),二是事业编制的,一般公证员拿效益工资,按公证员的收取的公证费按比例拿工资,具体比例每个事业性质的公证处不一样,一般在30%-50%之间的比例,三是合作制公证处,公证员没有行政、事业的编制,有几个公证员合作,具体的收入分配由几个公证员协商决定,一般拿到公证处收入的70%-80%,公证处的收入不允许全部分掉,要留为公证处的发展,这样的公证处可以聘请其他公证员(非合作公证员)或辅助人员,聘请的公证员也就是拿工资,工资由公证处决定,四是合伙制公证处,目前就深圳有,全国也就两家。

H.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吗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属于事业单位,归各级司法局管辖。公证处是自收自支单位! 依据《公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公证处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机构。《公务员法》第二条之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I.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在企业领双份工资,违反了什么法规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职其它行业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肯定是违法
但是一般都兼职了的

J. 公职人员在我单位领取工资又退回算不算违纪

公职抄人员在我单位领取工资又退回算违纪,退脏不能免除其责任,只不过可以降低处罚力度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尤其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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