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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三年后退学费

发布时间: 2020-12-28 01:19:09

特岗教师退学费

我关心的是,同志你转正了吗?

㈡ 特岗教师可以退大学学费吗

一、特岗教师招牌考试公共基础模拟题10套及讲义。二、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大纲与分析详专细介绍。属三、教师招聘考试全套在线视频课程(重点)。四、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所报科目基础知识及习题。五、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押题试卷10套。六、各省教师招聘考试历年真题试卷参考。七、教师招聘考试-教育写作与面试资料。八、特岗教综-教育学基础知识及习题。九、特岗教综-教育心理学基础知识及习题。自己参考下这些资料,老胖子网里面有下载。

㈢ 特岗教师能不能退学费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回),在服务期内,可在县答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㈣ 考上特岗教师后是不是会退还大学期间的学费

你好,不会的,大学期间的学费是没有退的,请务必记住这一点。没有哪个特岗教师是退学费的。

㈤ 2017年特岗教师满服务期退学费

你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种政策,但两者不兼得。

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1、特设岗位教师在聘用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工资性支出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其他津贴补贴由各设岗县(市)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2、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

4、为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生源地考生和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

5、特设岗位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鼓励其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考核合格,自愿留在本地学校任教的,经设岗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编制、核定工资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

(5)特岗教师三年后退学费扩展阅读:

报考时间

特岗教师招聘信息一般是在每年的五、六月份发布,经过考核、培训等一系列的招聘程序之后,在九月前到所分配的中小学校报到,正式上岗。

特岗教师待遇管理

1、特设岗位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三年聘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特设岗位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3、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要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4、在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的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

㈥ 往届毕业生参加特岗教师可以申请学费代偿吗

问题解决了嘛?可以申请么?我也是这种情况,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请。

㈦ 到国家平困县做特岗教师满期后,有退大学学费的政策么

可以的。

新财教[2012]3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吸引人才为基层一线服务,2009年,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以下简称:代偿暂行办法)。政策的实施,受到在基层就业应届毕业生的欢迎,社会反应良好,为基层输送了大量靠得住、留得住的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代偿暂行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代偿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各高校及相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为符合条件的 学生办理代偿手续。
(一)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资助中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在本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要负责地对其申请材料及《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进行认真核实,确认其就业单位及在职在岗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必须在 “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今后,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将作为县级教育局资助部门的常规性工作,自治区将进行常规性检查。各相关单位有义务和责任协调、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费代偿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把关,对学生提交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内容进行逐一核实,严禁弄虚作假。表格所列内容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完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各地、州、市(县)、各高校和相关单位要按照新财教[2009]223号、新教财[2010]118号文件和本补充规定要求,为符合代偿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代偿材料上报时限
为规范管理,毕业生应在当年就业,并在次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8月30日前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过期不予受理。
材料要求
申请代偿的学生应提交①毕业证复印件、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④在校期间表现、⑤四年的成绩单、⑥就业协议(劳动合同)、⑦单位录用通知书、⑧四年的学费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财务章),缺一不可。
其中,没有学校正式缴费发票的可到原就读学校复印原缴费发票并加盖就读学校财务处公章,否则不予代偿;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应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正规劳动合同,在基层就业的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艰苦行业的界定
1、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者必须是长期在乡(镇)或以下单位生活、工作、居住的应届毕业生。因工作需要临时、暂时或短时期在基层或野外工作的不属于代偿范围;
2、在石油行业工作的,只代偿在野外采油现场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岗位不予代偿。
3、乡镇单位名称按照《自治区行政区划简册》所列名称执行。
(四)对几种岗位的要求
1、参加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与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试被录取的特岗教师、双语教师、基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必须是应届毕业生参加考试并被录取。在培训期内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培训结束到基层就业、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予以代偿;
2、参加“对口援疆省市培养计划”的,一是必须为高校应届毕业生,当年毕业当年列入培训计划;二是均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并在规定时间提交代偿材料;三是参加培训后需出具用人单位录用证明或分配到基层工作的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3、上述岗位人员自正式到基层就业后开始代偿,分三年代偿完毕(培训期间不予代偿)。
(五)代偿资金的发放
自治区财政厅将代偿资金拨付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委托经办银行发放代偿资金;经办银行根据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最终名单免费为其办理银行卡,并负责将银行卡发给学生本人,在确定相关信息无误后将代偿资金划拨至学生卡中,同时,以短信或移动电话方式提示学生本人。
(六)其他要
1、在基层就业的三年间,每年8月30日前需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并经工作单位和所在县级教育局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的,不予代偿。
2、申请代偿毕业生通讯方式发生变动,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原就读学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因电话变动无法取得联系,造成代偿资金无法及时发放的,后果由学生承担。
3、自治区将对投诉问题多、学生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各地、州、市(县)教育局进行抽查,对于不按文件要求为学生办理代偿手续的、代偿材料审核不认真的,自治区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代偿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代偿政策的深入学习和宣传,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要抓住政策宣传的主要节点,充分利用招生宣传、大学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等有利时机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每一个符合代偿条件的学生身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文件继续有效,与本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㈧ 我是一名特岗教师,已经在农村服务6年,说大学生当特岗三年就有退学费,可是到现在都是一句空话!我是不

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09年下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内贷款代偿暂行办容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但是这里说的高校毕业生只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你看一下你的学校在不在规定范围内。

㈨ 满三年的特岗教师可以退学费是真的吗需要详细的内容,谢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暂行办法
编辑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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