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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中

发布时间: 2020-12-18 20:35:06

⑴ 有哪些身体原因的在公务员体检过程中为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血常规不合格的话就会被淘汰。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三条明内确规定如下:第三条: 血液容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公务员释义: 1、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或学校中基本上都是以事业单位编制为主,一些大学及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学校中有参考公务员待遇的人员。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3、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基本素质: 1、政治素质。 2、专业知识。 3、智力素质。 4、心理和身体素质。

⑵ 公务员体检中肝功能主要检查的是什么何种情况会不能通过

一、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二、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2)公务员体检中扩展阅读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

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

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⑶ 公务员体检项目详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3)公务员体检中扩展阅读: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⑷ 公务员体检有什么标准什么样的人不能通过公务员体检

具体请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国务院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根据文件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0】82号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I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⑸ 公务员(事业单位)体检中到底哪些属于不合格的项目

针对血压超出范围
1、如果因为短期考试作息不规律导致的,并且以前无高血压史,建议正常休息,卧床少动,避免情绪波动。
2、如果是长期高血压,短期无法解决的,可以少服降压药。采取此法前记住要在前往体检医院前自行取尿小瓶子装随身带入,先行取尿后再服用少量降压药,在尿检时在去厕所将先行取好随身带着的尿液倒入体检医院的取尿杯中,以此来解决之后的尿检不合格的问题出现。因为,尿检要测量血压之后,而服药肯定会影响尿检。
针对视力不合格
1、近视。近视问题在大学生群体中是非常普遍的,近视以不作为筛选的项目,当然特殊岗位如警察岗位对视力的要求非常严格。如果时间距离体检时间尚久,可以去做激光手术,目前来说激光手术治疗800度以内的近视是不存在后遗症的。如果距离体检时间不多了,那么就避免过度用眼点滴护眼药。
2、弱视等其它视力问题,这些问题真的短期是处理不好的,另外体检也不一定会检查这些内容,所以不必担心。
针对转氨酶过高等问题
1、熬夜、感冒、饮食油腻等原因都会导致转氨酶过高,体检前一个月内调节作息时间,早睡正常起、多穿衣服避免感冒、忌食油腻以素食为主、口味清淡少食油盐。
2、肝功能受损导致的转氨酶过高和腹部B超不合格。时间较长的可采取药物治疗,时间紧急的可以采取吊水打点滴来降低转氨酶。

⑹ 公务员体检中有哪些尴尬项目

公务员体检项目有:
(一)一般检查: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科(已婚者)检查(按体检表逐项进行)。
(二)化验检查:
1、血常规
2、尿常规
3、肝功能:SGPT,蛋白,HBSAg。
(1)单纯HBSAg阳性者复查乙肝三系;
(2)单纯SGPT异常(HBSAg阴性)者,一周内允许复查一次。
(三)特殊检查:
1、肝胆B超。
2、胸透(有疑问加摄胸片)。
3、必要时增检心电图、心超声检查。
【公务员】名词解释: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公务员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3月25日至1998年3月2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 公务员体检中肝功能问题

药物降肝功比较快的药物是联苯双酯,一般在征兵查体的时候这种内药的需求比较大。容再一个就是水飞蓟宾,2粒,每天三次,也可以。输液的话,药物比较多,甘草酸二铵、异甘草酸镁注射液,谷胱甘肽之类的都可以,调节一下饮食,注意休息。高的不多,2周内没问题。

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警察体检严格吗

第二章
体检程序抄
第五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结束后,对确定的考核对象,在考核前,须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第六条
体检工作须指定专人负责,考生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带领到指定医院体检。
第七条
每位考生体检前须填写《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一式两份。体检工作负责人事先要逐个核对受检人与体检表照片是否相符,并统一将体检表交体检医生。
第八条
考生在体检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顺序依次体检。体检医生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各科室之间交接体检表由体检工作人员负责,不准由考生代交。
第九条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签名,然后加盖医院的公章。
第十条
体检结果由医院通知体检工作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由体检工作负责人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⑼ 公务员体检结果一般几天

体检一般是当天上午进行体检,当天的下午3点之后可以拿到健康报告,医生会版对健康权报告当中的问题逐一给予解答,给予健康指导。但是有些情况比较例外,比如在做胃镜的时候,医生发现有胃部的肿块,这时候会取一块组织作病理检查,病理检查往往需要3-5个工作日,所以要想拿到报告就需要等待。另外,有些是单位的同志进行体检,一般的情况是在三个工作日之后集体到医院取报告,大多数都是在当天的下午可以拿到健康报告。

⑽ 公务员体检中,尿检主要检查什么

公务员尿检就是检查尿常规,尿常规的检查内容包括尿的颜色、透明度、酸碱回度、红细胞、答白细胞、上皮细胞、管型、蛋白质、比重及尿糖定性。分泌物比较多如果没有明显感染就没什么关系。检查前禁食水6小时。

体检尿检一般检查下列内容:尿胆原,尿胆红素,尿中的红细胞,尿中的白细胞,尿液的ph值,尿液的比重,还有检查项目非常重要,是检查尿蛋白,尿糖,尿酮体。正常尿液当中是不应该出现蛋白质的。肾小球肾炎或者是慢性肾病,高血压会出现尿蛋白。

糖尿病的患者可能会出现尿糖阳性,尿酮体阳性。女性在入职体检的时候,要避开月经期来检查尿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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