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试用期
❶ 事业单位试用期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不能超过一年。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12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1)事业单位的试用期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参考资料:
网络-试用期
南京高淳区人民政府-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通知
❷ 事业单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两个管辖范围不同的法规。企业单位位用人按《劳动合同法》执行,事业单位用人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❸ 事业单位试用期是否就是入编人员
事业单位试用期不是入编人员。
❹ 事业单位在试用期有编制吗还是过了试用期才有编制
事业单位在试用期没有编制,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后是事业单位编制。
事业单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中国的事业单位在功能上对应国外的是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国外的这些组织是社会自治组织,在中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
这种不同点,有些是社会制度不同造成的,社会主义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
(4)事业单位的试用期扩展阅读:
国务院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该条例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2008年3月,根据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十章 68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草案)》。
2014年4月25日,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652号)。
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共十章 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❺ 事业单位试用期可以辞职去别的单位吗
试用期内是可以辞职的,但不建议立即去事业单位报到,因为部分地市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建议跟单位协商好再离开。
关于事业单位的一些要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规定,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2.公务员的试用期是一年,但签订无限期合同而事业单位签订三年正式合同,到期续签。
3.事业单位的工作有个特点,合同岗位不固定,会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岗,听从领导调遣。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平时没有加班费和过节费、高温费,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如公务员,但义务相同,有时需要休息日值班。
(5)事业单位的试用期扩展阅读:
1、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尹蔚民介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四大重点分别为:
一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立法进程。推动出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快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奖励、考核等单项配套规定。
二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后管理机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规定。
三要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开展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实施方案,做好首批实施准备工作。
四要落实和规范公开招聘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推动分业分类实施,提高公开招聘组织实施规范化水平。
2、规范央企负责人薪酬管理
“2012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序进行,23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尹蔚民说,“2008年以来,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12.6%。”
对于2013年的工作,尹蔚民提出,一要完善企业工资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加快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探索发布重点行业工资指导线。
同时,积极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尹蔚民说,“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要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研究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继续做好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试调查。
三要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巩固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成果。
3、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尹蔚民当日介绍,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设岗,实行公开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4、事业单位人员纳入社保
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全国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53万在编人员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养老金将面临保值增值难题。与各省市养老金结余资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同样面临着贬值风险与支出压力,因此加快全社会养老金委托投资模式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3100万人或涨薪。
2014年7月1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有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引发了“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在即”的热论。然而,人社部旋即出面澄清,“《条例》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
5、事业单位合同制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条例》明确要求,“事业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铁饭碗”即将全面打破,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超过3100万人,他们的命运将受到什么影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把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最大的转变,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自2002年来,通过推行聘用制度,全国9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签订了聘用合同。
❻ 事业单位 试用期到底多久
试用期为一个月到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专个月不满一年的,试属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事业单位的试用期扩展阅读:
试用期签订的要求: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2、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❼ 事业单位的见习期和试用期是怎么回事
见习期是除博士生、硕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分配工作后确定为正式职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在现行劳动部门的劳动法律和行政文件中,现已经没有“见习期”的说法。
事业单位实行见习期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数十年来的文件具有承袭性,最近全国性的事业单位工资文件即国人部发[2006]59、95、100号等文件等,仍然沿用了“见习期”这个称谓和叫法(而公务员又不称“见习期”,在公务员的工资文件( 国人部发[2006]58 号)中是使用“试用期”的称谓)。
但必须指出,文件只在有行政事业序列的事业单位内有效,企业单位不可能套用具有行政编制的事业单位的文件。事业单位归属人事部门管理,而企业归劳动部门管理。
法律依据:
(一)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事业单位的试用期扩展阅读:
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
根据仍然有效的《关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制度。目前,事业单位的相关文件都沿用了这一规定(之所以仍然保持该对研究生待遇文件的有效,是因为事业单位内仍实行见习期制度,作为上游法规必须有效)。
❽ 事业单位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需要违约金吗
一、事业单位是否可以限制其工作人员辞职
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履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事关系)产生人事争议,在某些具体问题的实体处理上由于同时涉及人事方面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如何具体适用容易产生混淆和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按照该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满即可离职,用人单位不得以未批准辞职为由对劳动者辞职进行限制。
那么,事业单位是否可以限制其工作人员辞职呢?
国办发[2002]35号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2014年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上述规定做出了修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辞职的规定基本上相同,主要的区别就是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的辞职权,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另行约定。这就为事业单位为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设置相应的辞职限制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根据《条例》规定,在无法定或合同约定情况下,受聘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如果受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就解除合同事宜存在其他约定情况下,仍应按双方约定执行。
二、聘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未到期辞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有些地方性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规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对聘用单位提供特殊待遇、受聘人员的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但是,对于双方是否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受聘人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条例》和地方性规定允许双方在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作出约定,因此约定受聘人员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聘用合同可否约定受聘人提前解除聘用合同需支付违约金,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等对此均无明确的特殊规定,因此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专项培训及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两种判决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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