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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18 22:06:5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1)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扩展阅读: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处分工作,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经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1、《处分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外,均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举办单位”栏所记载的部门为准。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按照《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规定。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5、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6、对被判处刑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单位不处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的,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上述情形造成办案期限超过12个月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或部门在1个月内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8、处分期满后,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解除处分的,应当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原处分决定单位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新单位执行原处分决定。

10、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交流到事业单位的,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处分期满后,由所在事业单位商原处分决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处分决定。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12、按照《处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从轻处分情节包括哪些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版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权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Ⅲ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开除处分

你好,中公教育小林解析: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有两种形式:一回是解除聘用合答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二是给予行政处分,这其中就包括了开除处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1.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2.失职渎职的;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6.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个等次

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会有哪些后果

处分的后果,是指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具体规定: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6、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

8、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晋升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过处分

答: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过处分,降一级工资

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鲁人〔1998〕93号属)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扩展阅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哪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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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YouXing、ShiWei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GongKuan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GongKuan旅游或者变相用GongKuan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yin、PiaoChang等seqin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Du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bao养情人的;
(六)有NueDai、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十九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三十六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 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九条 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四十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
《处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起草过程
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重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处分制度,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2006年1月1日起,《公务员法》施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8年5月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的要求,中央领导同志也就尽快出tai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纪处理规定作出重要批示。根据2008年6月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分工方案》的安排,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处分规定》(送审稿),先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和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处分规定》共48条,6600余字,分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七章。
(一)适用对象及其特别规定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全面稳步推进。考虑到事业单位特点及实际情况,《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但是由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为此作了特别规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根据这一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细分为两种:一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二是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简称“不参公管理”)的工作人员。鉴于第一种参公管理的人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职责、纪律要求等差别不大,所以2007年出tai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衔接,《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照《处分规定》给予处分,而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中有下列三类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一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此类监察对象分为参公管理和不参公管理两种,而《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对参公管理的人员作出了特别规定);三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对这三类监察对象,考虑到《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违法违纪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权限均有明确规定,对于处分的原则、种类、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等没有作出规定,为此,《处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二)处分原则
《处分规定》第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坚持这些原则,是有关单位、部门和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处分工作、严肃事业单位纪律的基本保证,也是其排除干扰,依法行使处分职权的制度保障。
……字数太多放不下了

Ⅷ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包括哪些处分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回职;
(四)开除。答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Ⅸ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是怎样的

事业单位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具体如下:

1、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种。

警告: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

记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对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

记大过: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对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

降级: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降低其工资等级。

撤职: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撤销现任职务。

开除: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公职。

2、纪律处分

(一)是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处分分类及适用人员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警告:适用于犯错程度轻人员。是党内处分最轻的处分。

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具体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

留党察看: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

开除党籍:适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对犯错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及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这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

(9)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扩展阅读:

行政处分及纪律处分实行的意义

1、行政处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追究违法行为不枉不纵。;规定一个不同种类行政处分的梯度,对于执法标准的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对于反腐败也着重大意义。

2、纪律处分:对于维护党纪处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教育党员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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