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事业单位 »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案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案

发布时间: 2020-12-28 20:15:17

① 为什么说实行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

1.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
聘用制度、岗位管理,把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两个改革的目标确立下来,为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找到了突破口

随着有关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发布,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改革已驶上快车道。

4月11日,《瞭望》新闻周刊今年第15期曾以《事业单位改革正式开闸》为题,率先解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全国性整体改革方案,“甩掉两头、留下中坚”为三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思路。近日,本刊再次了解到相关权威信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部署已经确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打破人员身份的界限,人员聘用必须建立在岗位需要之上;每个岗位上,一岗一职,实行岗位和绩效工资制度。当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要调整岗位,岗变薪变,也就是说,岗位要能上能下,待遇要能高能低。

在受访专家看来,事业单位改革牵动了4000万“事业人”的切身利益,是否真正解决好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问题,直接关系着能否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关系着事业单位能否不断适应社会公共服务需求,为群众提供高效满意的服务,是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从新部署看,到2015年,将全面建立聘用制度,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普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到2020年,将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政策法规体系。

2.人事制度改革分类推进

“人员能进不能出,岗位能上不能下,分配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受访专家指出,这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以身份为特征的固化式管理的痼疾。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启动,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提速。

“事业单位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要推进其人事制度改革的进展,首先必须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认为,只有在分类改革到位的情况下,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才会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权威人士介绍,事业单位分类后将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比如,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实行公务员制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公益一类的公益性更强,承担着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公益二类承担着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简言之,公益一类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不能在市场上创收;公益二类提供公益服务,可以在市场上取得一些收入。”汪玉凯解析道,“人事管理模式的大方向是一样的,都要由传统的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

高层对这两类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有不同界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

对此,汪玉凯解析说,由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依靠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其人事编制要经过国家相关编制部门审批,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国家财政包干,所以,公益一类的编制控制比较严格,属于审批性质。

而公益二类,由于其相当一部分收入可以通过市场化来获取,因此其人事编制只需由单位决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就不再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编制了。也就是说,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属于国家财政差额拨款,拨款数额是固定的,其需要聘用多少人员可以自行决定,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

据了解,针对不同类型公益类事业单位在聘用合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面的不同管理办法将继续探索完善。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也将做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人员过渡工作、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人事劳动政策衔接工作等。

3.能进能出能上能下

聘用制作为事业单位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其主要的制度目标就是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而聘用制的基本制度目标,只有通过岗位管理这一途径和手段才能加以实现和完成。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室主任刘霞认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岗位管理是推行聘用制的内在要求,岗位管理是聘用制的深化和具体化,二者共同体现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体内容。

“根据中央要求,逐步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办法。”汪玉凯说,在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管理制、规范编制管理,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

“现在的事业单位,有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临时工等多种身份,管理和执行方面的问题突出。实行统一的聘用合同制,将改变这样的状况。”竹立家说。

在新部署中,对事业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岗位管理制度将全面实施。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单位则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汪玉凯分析,事业单位岗位将分为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三类。每一类岗位又分为若干等级,实行最高级别控制和结构比例调控,形成动态管理机制。

“对于每个岗位的任职资格、任职能力,都应有具体的量化要求,能够让人才"对号入座";同时,每个岗位上的薪酬待遇也应确定,谁在岗位上,谁就拿相应的待遇,不再考虑资历、工龄,而是按岗考核、以岗定酬、按岗培训,实现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

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将打破原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固化的束缚,旨在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竹立家认为,事业单位应通过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严把人员进口关。他建议,特别应实行考试招聘的制度,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汪玉凯说,今后事业单位的人才招聘将会采取更加灵活、更加多样、更能够体现竞争的机制,打破身份、资历等限制,依照岗位需求来选拔人才,这样才能真正杜绝走后门、搞裙带关系等不正之风。

据权威人士介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服务网络也将逐步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和重大项目负责人全球招聘制度也在摸索之中。按照改革时间表,到2015年,将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实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规范化。

同时,在用人上,还将力推竞聘上岗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逐步实现能上能下。并将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人员的出口关也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受访专家指出,需畅通事业单位的人员出口,拓展人员正常退出渠道。

“聘用制的实行,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工作人员能进能出,使得其正常退出成为一个规范性现象。”竹立家说,人员“出口”包含着两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单位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人员的解聘、退出;另一个则是人才的自由流动,因薪酬待遇、工作预期而产生的员工“辞退”单位的情况,也将成为正常现象。“我们要拓宽辞退渠道和退出机制,最重要的一个机制就是要双向辞退。”

“聘用制度、岗位管理,把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这两个改革的目标确立下来”,汪玉凯说,这为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找到了突破口;而要使人员出口畅通,还需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等,这样才能真正从制度层面解决“出口”问题。

4.配套改革需跟进

“有了一个好的规划和改革策略,只是顺利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肯定不会令我们轻松。”汪玉凯认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必须与政府改革协同进行。

从高层对进一步改革人事制度的要求看,相应的人员流动政策、社会化人事档案管理系统、职称制度改革、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人事监督管理和服务、人事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等等配套改革措施也需要同步跟进。

着眼于全局,汪玉凯认为,有“四道坎”尚待破解:

其一,事业单位如何科学合理地分类?怎样将中央部署的分类标准正确应用到实际中去,特别是有的事业单位具有双重,甚至三重属性,既履行某些行政职责,还提供一些公益服务,甚至还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有的单位内部又分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人员和属于事业属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如何能把126万家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合理有序、公平公正地归好类,是一件具有挑战性的事情。

其二,如何有效“剥离”?分类后的剥离才是动真格的,直接涉及到众多人的切身利益。在剥离中,国家政策设计做了充分的考虑,如“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和“新人新办法”,并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界限,但真正实施起来,要面对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需要努力化阻力为动力。

其三,如何实现养老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非但不能采取简单的由传统的单位养老变为社会养老,还应当启动相关的配套改革,如破解企业、事业以及公务员三支队伍养老水平的相对平衡等问题。

其四,能不能构建起一个有效的体制和机制?这将是最终检验改革是否成功的根本标志。如,事业单位内部的用人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领导制度、运行机制等,如何与事业单位的整体改革相适应;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以及与传统的上级党政机构的关系模式需要作怎样的调整和改革;如何在实践中建立起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等。

“只有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同时进入改革的议事日程,事业单位改革才有可能真正取得实质性进展。”汪玉凯强调说。

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按照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按照十四大的精神,人事部启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摸索路子、积累经验。2000年以后,随着聘用制的全面推行和公开招聘的正式开展,以及岗位管理的逐步实施,改革逐渐加速。

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并将日益规范。

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

1995年的郑州会议拉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序幕。2000年,党中央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针对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存在实际上的干部身份终身制等弊端,提出了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同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改革的具体要求,对改革进行了部署。2002年,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为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年来,人事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试行聘用制度的政策解释、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聘用合同范本等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改革。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科研、卫生、高校、中小学、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加快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也都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办法,稳步推进改革。

截止到2006年9月底,全国已推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通过改革,逐步改变了按照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淡化了身份,强化了岗位,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调动了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的深化,改革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更加复杂,触及到深层次的矛盾。

首先是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的任务还很艰巨。比如,进人方面尚存在进人不公开不透明、向事业单位乱塞人的问题;在管理上,聘用合同还没有真正成为确定人事关系的依据;岗位管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出口政策不完善,出口不畅;人事监管方面也缺乏对事业单位用人的监督管理手段。

其次,事业单位人事法制建设亟待加强。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急需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同时,人事管理的单项政策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再次,改革发展不平衡。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市聘用制度已经全面推开,一些地方已超过80%;有的还处在试点阶段。即使在同一地区,也不平衡,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地处偏远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的事业单位改革相对滞后。

最后,整体改革需要配套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需要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和财政体制等领域的改革相配套。

制度建设有步骤分阶段进行

事业单位层次不一、类型多样、队伍庞大,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83.7万人,占事业单位总人数的66.4%,占全国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2%,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7.3%。其人事制度改革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不难想象。因此,下一步改革将在继续坚持试点先行、加大聘用制度推行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目前,人事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十几个配套文件在内的制度规定,逐步形成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用人机制和完备的法规体系。

在人员进口上,实行公开招聘。人事部已经出台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对公开招聘的范围、条件、程序、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改变目前事业单位进人不规范、不严格的状况,扩大选人视野,提高人员素质。

在人员管理上,推行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合同管理。

在人员出口上,完善退出机制。主要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配套的、保证人员正常流动的解聘辞聘制度,在解决社会保障基础上畅通人员出口,形成正常的人员退出机制。

在人事监管上,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总量、结构比例、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起宏观管理、政策监管和个案争议处理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有步骤、分阶段进行,通过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深化完善等改革过程,逐步实现改革的目标。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并充分依靠群众,单位的改革方案要广泛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使整个改革平稳推进。

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突破口

聘用制度是我国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要求在人事管理方面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这些制度目标需要通过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来实现。这也是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明确规定。

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须不断扩大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单位和人员的比例,把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依据,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人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做到同工同酬、一视同仁。

积极探索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办法,实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探索采用项目聘用、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机制。对关键岗位、骨干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实行长期聘用,以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积极推进。

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新型用人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是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顺利实施岗位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的前提和基础。科学设岗既是推行聘用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的需要。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对制定岗位设置规定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确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岗位作为确定工资的主要因素,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将为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基础。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事部下发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还在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行业指导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开展岗位设置工作,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不同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优化岗位梯次结构,使岗位管理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

借鉴经验实现改革目标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有利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的部署,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并积极促进综合配套改革。改革重在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壮大,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

回顾几年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有四条经验值得借鉴坚持:

第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不是简单地减少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更重要的是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事业单位专业化公共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公共服务的特点又决定了其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应不同于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既要区别于党政机关,也要区别于企业,必须遵循事业单位的规律和特点,建立有别于机关和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我国的事业单位数量大,类型多,涉及的领域广。要根据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职能,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改革。要紧密配合行业体制改革,及时跟进人事制度改革,把全面推行与分行业实施结合起来。

第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做到积极稳妥。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场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体制机制的重要转变,利益关系的重大调整。我们既要积极推进改革,又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积极稳妥,逐步深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正确把握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文/侯福兴 作者为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③ 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是什么

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④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对合同工临时工的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事业单位人事改革方案扩展阅读: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临时工究竟是什么工?其真实的生存状态什么样?该如何看待“临时工现象”?

“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耳熟能详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如今却大量存在于多个行业,并引发“临时工现象”。在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最后的责任人。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石秀印表示,“临时工”曾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短期工人,也包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里的非在编人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限长短之分,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签。如果是在临时岗位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大量存在临时工,其主体为农民工,大量分布在建筑、餐饮、保洁、护理等低端劳动力市场,他们收入偏低、社会保障不健全,有的虽然有劳务合同却形同虚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

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

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

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

⑤ 简答题 2,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改革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改革用人制度。

通过建立和推内行聘用合同制及容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2、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施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

3、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通过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4、建立分流安置制度。

通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等措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

5、建立人事监督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⑥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谁知道

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

编者按:国务院、辽宁省政府、沈阳市政府、皇姑区政府、黄河街道办事处在1999年2月11日。制发《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草)皇姑区政府派出机构黄河街道办事处7名政府机关干部,在1999年7月15日,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遭迫害街头街头,一夜之间成了沈阳市黑人至今2010年1月8日
该方案出处:沈阳市皇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1999年2月11日。
方案来源:2005年5月1日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黄河街道办事处遭迫害信访人多次与党工委书记潘晓宏(该人现沈阳市第11中学校长)所要,由潘晓宏供给。以下为全文;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根据皇人发(1999)5号文件,关于《皇姑区深化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决定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稳妥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全面推动经济和各项工作的发展。具体办法是:
一、组织领导:
在街道党委统一领导下,办事处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聘用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高申寿
副组长:孙铁权
成员:马秀芝、周静、徐礼厚、王洪波
二、聘用部门及岗位:
1,经济发展中心:2,劳动服务所:3,市场所:
聘用岗位:
经济发展中心4人。其中主任1人;会计、出纳、劳资综合统计、安全、计生、新办、改革、地区企业协调等工作人员共3人。
劳动力服务所2人。其中所长1人;工作人员1人。
市场所3人。其中所长1人;市场管理人员2人。
实际聘用岗位人数只准少于或等于,不能超过上述定员。
三,聘用对象及条件:
1, 聘用对象是事业单位人员;
2, 被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② 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作风正派;
③ 具有与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管理或专业技术知识;
④ 身体健康。
四、聘用的原则:
聘用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
五、聘用的程序:
1,首先由办事处公布竞聘岗位及岗位责任目标;
2,参加竞聘人员要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竞聘材料,并在机关聘用工作大上公开演讲竞聘;
3, 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竞聘人员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择优确定拟聘用对象报党委讨论审定;
4, 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区人事局签证后生效。被聘用人员与主管领导签订《岗位工作目标责任状》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工作目标及完不成责任目标的解聘条件。被解聘人员按下岗待聘处理。
六、工资待遇与统筹保险:
1、被聘用人员原档案工资封存,实行结构(岗位)工资制,单位负责人月薪500元,一般工作人员月薪400元,工资浮动,下浮不保底、上浮不超原档案工资,各项福利待遇参照办事处福利标准执行:
2、事业单位人员按沈人发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根据沈人发(1993)53号、(1998)15号文件规定为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②失业保险,根据《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定办法》即沈人发(1998)22号和(1998)52号文件规定,为全体事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保险费用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七、落聘人员的安置途径:
1,自愿辞职、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办事处审批同意,报区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由办事处一次性发给本人失业救济金 每年按本人一个月工资(下岗时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给予救济救济,工龄不足15年的按15年计算,15年以上的按20年计算,救济最长不超过20个月,自愿辞职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劳动工资关系和一切待遇。个人档案转入区人才中心或接受单位。
2,待遇:事业单位人员落聘后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内部待聘时间为一年,每年由原单位发给240元补助费,(不包括王文军、孙成福)原单位如有工作需要用人。要优先提供给内部待聘人员或提供二次上岗机会。待聘期仍未能上岗的要委托区人才中心代为推荐一年,委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劳动工资关系,不享受一切待遇。
3,要求调出人员,可按原身份调出。办理调出时间限定在方案公布一个月内进行完。
4,本人自愿申请,办事处安排。待聘人员可以到居委会任职。由原单位每月发给200元补助费(十二个月),并享受委干部补贴和委里的公益收入。一年内享有优先聘用待遇。
5,本人申请,办事处同意,待聘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办事处机关临时用工。
八、本方案解释权在办事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⑦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主要改什么

那也没关系,分岗管理,公务员岗位按公务员管理,事业编人员按事业管理。目前很多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这种情况,甚至有的政府部门还有工勤岗,比如专职司机收发人员等。

⑧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众所周知,干部制度改革向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它成为当初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近,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

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针对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强有力的、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这是我们党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干部制度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新的干部管理文件无愧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干部职务终身制,是僵化社会主义模式的一个痼疾。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着眼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出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然而,干部职务终身制并没有就此被废止。有鉴于此,《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文指出,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干15年,不能无休止地干下去。因此,《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以其明确的任期年限规定,最终彻底地废除了干部职务终身制,保证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包括党的最高职务在内的更迭轮替制度化、有序化。

这几年,解决领导干部任期不足的呼声十分强烈。现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干满任期作出了强力约束。这些规定,使官场“走马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景象不再成为可能。

在党政干部管理的历史上,从20世纪30年代的民主革命时期起,就已经制定了关于开展干部调配交流的条例。但是,和以往相比,这一次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具有许多创新的特点。

如果干部任职的地方是自己的老家,任职的部门里有自己的亲属,甚至在领导班子和上下级中出现“父子兵”、“夫妻店”、“兄弟档”的情况,又怎么能摆脱亲情、人情的包围呢!杜绝在亲缘的社会环境中“当官”的陋习,必须靠法规制度保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就是这样一个法规制度。

常言道,治国必先治吏。中央发布的三个干部管理文件,是我们党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持续改革的重大实践,标志着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巨大进展。这些干部法规文件的贯彻实行,必将产生多方面的、深远的政治影响。

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什么时候结束

很多人一直都在关注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信息,有统计称,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来自高层的判断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有的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此外,已经形成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结构在改革中很难被打破,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阻力。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改革加以解决。日前,中央已经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从2011-2015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昨日在北京召开。一度雾里看花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终于勾勒出了清晰脉络。根据近日下发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用2011-2015年的五年时间,我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超过3000万,900万名离退休人员。1995年,我国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如今这项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那么,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哪些方面?改革进展如何?改革后事业单位职工又将何去何从?分类改革市场公益各归其位所谓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就是让事业单位真正回归到公益属性,使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回归到本来属性。具体看,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把其职能划归至行政机构或将其转变为行政机构;对于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其转变为企业,推向市场。现在,这项改革正稳步推进,已经取得了一些效果。比如,一大批经营性科研院所已经在几年前完成转制,变身为企业,部分科研院所还成为上市公司;去年,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招聘改革明年公开招聘全覆盖近几年,事业单位招聘中信息不公开、程序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就在于没有很好地实施公开招聘制度。为此,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专门下发文件,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备案职责。人社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将于2012年在全国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实现全覆盖。用人制度今年全部实现聘用制人社部近日发布的《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10年,全国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比例达到90%。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今年我国将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出台,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申诉、竞聘上岗等单项规定。今年,我国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职称改革按类别逐步实施我国现有专业技术人才4500多万人,职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构建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2009年,吉林、山东、陕西的部分地市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改革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了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改革后,这些地方建立起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今年,我国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同时研究提出会计、技校、中专等其他职称系列的改革意见。工资改革绩效工资全面推开我国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事业单位随即实行了岗位绩效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的收入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人社部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2009年基本兑现到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抓紧实施,部分省份基本兑现,其他事业单位正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同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进。2009年,我国出台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试点。

⑩ 鄂人(2000)168号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08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1104 次

鄂人社规〔20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精神,为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加快实现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特别是首次设岗工作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确保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省属事业单位凡在2010年底前完成岗位设置和聘用,并经认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执行时间统一确定为2009年10月1日。
三、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已实施岗位设置工作的事业单位退休且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条件的人员,比照试行办法同步申报审核。经核准批复人员,可按规定调整退休金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四、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等)、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上报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以及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设定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准采取按结构比例下达拟设岗位数额与按条件择优审定人选相结合的办法。核准工作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注重业绩导向,鼓励创新和创造;坚持统筹平衡原则,突出向优势行业、学科以及一线倾斜。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四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审核实行全省统一动态管理。二级岗位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组织审核,报省政府审批。三级岗位及人选由省人社厅审批。
第五条省人社厅组织成立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二级审核委员会,省三级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人选的审核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州)人社局)可参照组织初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总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根据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设置实行总体控制。
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功能、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状况以及申报人选的业绩、能力、资历等综合因素,原则上在规定的各地、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结构比例范围内,每年核定下达新拟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数额。
全省二级岗位、三级岗位首次设置岗位数额原则上分别按经认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15%以内确定,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第七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减有关事业单位三级岗位、四级岗位数量。
第八条因聘用期满、人员流动、自然减员(包括退休、死亡、辞职)、岗位聘用条件发生变化等产生的空缺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自然失效,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人社局应向省人社厅上报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核减情况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各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逐级上报省人社厅取消其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所设置的相应岗位随之核销。
(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三)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四)擅自离职、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六)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七)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在处分期内的;
(八)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九)经省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分解下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拟设数额的,方可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已聘任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人员,可申报二级岗位:
(一)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
(三)得到业内公认,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员。申报二级岗位具体参考条件将另行发文。
第十二条三级岗位申报条件,由各市(州)人社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和各行业指导意见拟出,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人社厅审定。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参考二级岗位的申报条件拟定本单位(部门)三级岗位申报条件,报省人社厅审定。在武汉市外的省直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三级岗位,经省直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社厅核准后,也可参照所在市(州)申报条件执行。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二级岗位人选逐级上报至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
第十四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人社局对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初审后,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其中市(州)人选须经市(州)政府同意,以市(州)人社局名义上报。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省人社厅提交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二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的二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省直属事业单位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省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
第十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市(州)人社局,其中接受科技、农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业务指导的事业单位经市(州)上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社局。
第十八条市(州)人社局初审各部门三级岗位设置及人选情况并综合排序,经市(州)政府同意后,集中报省人社厅;同时将市(州)政府对上述各部门岗位设置及人选有关意见,分别函复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将申报三级岗位人选报省人社厅,其中市(州)上述各主管部门将市(州)人社局对本行业人选函复情况分别报至省直对口主管部门;省直对口主管部门将市(州)及省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三级岗位人选集中审核后,提出综合排序建议,报省人社厅。
第二十条省人社厅组织省三级审核委员会对各市(州)、省直各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报送三级岗位人选进行综合审定批复。
第二十一条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及推荐人选原则上每年申报核准一次。其具体申报审批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聘用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经核准批复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选,实行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各单位聘任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人员的一个聘期原则上为3年。
第二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期考核有关规定,对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为重点,突出考核科研成果、创新创造等专业业绩和水平。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时点一致时,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聘期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基本合格的,可给予一年的保留期;保留期满,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逐级报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可续聘;仍为基本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其所在单位的相应二级岗位、三级岗位按有关规定随之核销。
第二十五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
第二十六条二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逐级报省人社厅核准。三级岗位年度考核结果、聘期考核结果分别报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规范完成二级岗位、三级岗位聘用的,原则上从聘任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兑现所聘人员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全省向国家推荐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原则上从全省二级岗位聘任人员中产生。一级岗位经核准后,相应核销有关事业单位二级岗位数量。
第二十九条省委、省政府实施重大人才项目引进的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可实时申请特别设置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特设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不计入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结构比例,其岗位及人选核准程序暂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特设二级、三级岗位人员完成聘期任务后,到期核销该岗位。
第三十条省直各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市(州)实施办法,报省人社厅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试行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人社厅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国家今后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排行
人社部: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
关于2015年度计划分配军队转业...
2015年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网...
关于2014年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关于湖北省2015年“三支一扶”...
湖北省社会保险局2015年公开遴...
2015年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
关于同意开展2015年度农业技术...
湖北省社会保险局2015年公开遴...

专题报道
关于深入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大讨论..
厅政策法规处关于《讲话》、《通知..
工资处学习讨论情况
关于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学习体会
专技处集中开展提高政府执行力学习..
公务员管理处积极开展提高政府执行..
关于全省 “两项活动”进展情况的..
加强处室作风建设 努力提高工作执..

热点新闻
天津扩大社区药品报销范围
浙江杭州将艾滋病纳入医保规定病种
广西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担保贷款
四川搭建电子平台 养老保险跨省转..
重庆为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定向培训
贵阳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开辟“绿色通..
四川因工中暑可认定为职业病算工伤
昆明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青海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
北京发布十大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热点内容
国企办公室科员工作总结 发布:2021-03-16 21:54:56 浏览:462
关于当前村干部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发布:2021-03-16 21:54:54 浏览:622
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 发布:2021-03-16 21:54:46 浏览:263
孝感网红村官 发布:2021-03-16 21:54:30 浏览:663
内蒙省考面试几道题 发布:2021-03-16 21:52:51 浏览:828
马鞍山公务员十级工资是多少 发布:2021-03-16 21:52:35 浏览:712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定义 发布:2021-03-16 21:52:32 浏览:108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录用管理系统 发布:2021-03-16 21:52:31 浏览:826
2013青海教师招聘考试真题 发布:2021-03-16 21:51:19 浏览:515
浙江湖州公务员培训中心 发布:2021-03-16 21:51:02 浏览: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