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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公務員的職位類別

發布時間: 2020-12-27 13:58:25

A. 簡述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的內容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一,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位專類別劃分屬的依據標准,綜合治理類、專業技能類、行政執法類三類職位的特點,各單位舉行職位設置的依據與要求。第二,職務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職務序列設置的依據和有關職務類型、職務層次、職務名稱的規定。第三,級別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級別內涵、作用,級別確定與提升的依據,職務與級別對應的原則。

B. 我國公務員包括哪些職務類型和職務序列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專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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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國公務員的職位分類制度特點

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劃分職位類型,二是職位設置。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一種以職位分類為主,職位分類和品位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我國公務員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乾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從中可以看出,我國公務員 職位分類制度的特點應該選A(但現實歸現實,我們這要的是理論)

D. 我國公務員的職位類別是如何劃分的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准,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後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乾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採用國家標准。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 是國家標准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 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 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許可權。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准: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准。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後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准。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並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並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並套改相應工資標准。
(二)機構改革完成後,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來源:人事部網站)

E.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抄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襲的主要內容第一,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職位類別劃分的依據標准,綜合治理類、專業技能類、行政執法類三類職位的特點,各單位舉行職位設置的依據與要求。第二,職務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職務序列設置的依據和有關職務類型、職務層次、職務名稱的規定。第三,級別設置的主要內容。包括級別內涵、作用,級別確定與提升的依據,職務與級別對應的原則。

F. 我國公務員的職位類別是如何劃分的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准,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後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乾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採用國家標准。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 是國家標准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 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 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許可權。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准: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准。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後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准。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並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並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並套改相應工資標准。 (二)機構改革完成後,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來源:人事部網站)

G. 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有哪些

職位類別的劃分,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將所有公務員職位劃分為若干類別。劃分職位類別,是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本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基本的公務員分類方式。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准進行分類。

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7)簡述我國公務員的職位類別擴展閱讀:

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科員。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釋義】本條是對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序列以及職務層次的規定。

職務層次

1.領導職務層次的設置。根據本法的規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的設置。職務層次是根據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大小,所需資格高低設置的。由於非領導職務不承擔領導職責,因此,在職務層次上不應、也不必設置到高等級的職務層次上,因此,本法規定,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在省部級以上不設置非領導職務。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只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公務員職務序列的原則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准,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並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於「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編制。

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並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於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小范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范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范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基本屬於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范圍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於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范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范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

H. 我國公務員包括哪些職務類型和職務序列

公務員職務分來為領導職務和源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I. 簡述我國公務員職位分類方法

我國公務員職位類別的劃分,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將所有公務員職位劃專分為若干類別屬。劃分職位類別,是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的需要。根據本法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職位分類與品位分類是兩種基本的公務員分類方式。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准進行分類。

J. 我國的公務員職位類別有幾種

我國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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