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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培訓

發布時間: 2021-03-16 14:39:08

① 公務員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訓嗎

需要培訓,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即初任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培訓方式主要有工作實習和專門培訓,前者指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實際工作,後者指機關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集中培訓。

(1)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培訓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② 請問公務員培訓中的任職培訓和其他種類的培訓有何區別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依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培訓的類型有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初任培訓是以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能力為目的進行的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任職培訓是對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旨在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能力的培訓。任職培訓在任職前或任職後一年內進行。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擔任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不少於15天。調入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任職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30天。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在職培訓是全體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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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國公務員任職培訓的對象是A. 新錄用的人員 B. 晉升職務的人員 C. 轉任的人員 D. 降低職務的人員

我國公務員任職培訓的對象是:晉升職務的人員。
任職培訓,是指機關對准版備晉升領導職務的公權務員,按照晉升職位的要求所實施的相應的培訓。培訓的目的在於,通過對擬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所需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能力的培訓,為公務員履行擬晉升的職務打好基礎。

④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公務員的培訓,哪些

  1.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進行公務員的培訓有公務員培訓中心、管理回幹部學院、答各級黨校、行政學院。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章 培 訓
    第六十條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六十一條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第六十二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⑤ 公務員培訓

你要學筆試還是面試啊 我今年考的國考 已經進面試了 我去中公』;。、學面試 據說教的挺好的 我上的是那種協議班 考不上全給退費的那種 你也可以去問問哈

⑥ 公務員任職培訓在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上有什麼要求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託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後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⑦ 公務員職務晉升的公務員職務晉升的內容

一、國外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資格和程序
從現代公務員制度的實踐看,西方各主要國家從各自國情出發,對公務員職務升降制度有不同的規定,在不同的時期也有變化。國外公務員職務升降的主要做法如下所述。
(一)晉升條件和資格
晉升條件和資格主要是從資歷、能力和工作實績等方面提出任職標准和要求。各國側重點不同,不同時期也有變化,不同的職務層次,晉升標准也有所不同。英國在文官制度建立初期,晉升主要憑年資,公務員只要沒有明顯劣跡,就能隨年資增長而晉升。1870年以後,英國開始實行「功績晉升制」,每年由本人作出個人總結報告,再經部門負責人根據其工作成績大小{擇優向文官委員會提出晉升申請。「功績晉升制」優於憑年資晉升,因而在各國得以較普遍的實行。但也有弊病,就是加深了公務員對本部門負責人的依附性。
(二)晉升候選人員范圍
可以分為內升制、外招制兩種。有的國家規定,出現職位空缺,一般只在本機關內部的下級人員中遴選,外單位同級公務員不得參加競爭,稱為內升制。內升制有利於公務員的專業化和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但選人視野受限制,不能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公開平等的競爭。有的國家則規定,當出現職位空缺時,本機關之外的公務員也可以參加競爭,甚至非公務員身份的人都可以參加競爭,此為外招制。外招制的優點是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選拔優秀人才,缺點是費時費力、不宜操作,故一般在選拔高層次人才和專業人才時才用。
(三)晉升方式
晉升方式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考試晉升,即公務員達到規定的晉升年資和其他條件時,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晉升。二是考核晉升。即經過考核由有關方面遴選晉升人員。有的國家還規定了晉升線路。有的國家採取定期晉升制。
(四)降職
在西方國家的文官制度中,降職制度的實行並不普遍,這與西方文官制度強調「無過失不被免職」有關。在實行降職制度的國家中,降職條件一般是從履行職費隋況角度規定的。如日本規定,因工作成績不佳,或身心不健康,對執行職務不利等,可以違反本人意願強行降職。
近20多年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對公務員制度進行了較大的改革,職務升降制度發展和改革的主要趨勢表現為,一是增強職務晉升的開放性。如英國在1979年前高級文官晉升只有前三級(常務次官、副常務次官、次官)向社會開放,1984年擴大到第四至第六級(執行指揮官、助理次官、高級主管),1986年又擴大到第七級(主管)。這樣做的卧的,是使更多的社會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擔任中、高層次職務。二是加強績效評估,注重發揮職務升降的激勵作用。績效評估用來評價公務員的工作業績,對公務員的晉升、待遇有重大影響。通過績效評估,使有能力、有工作業績的公務員得以晉升。英國在1981年以後逐步建立了現代業績評估體制。美國普遍實行績效評估和全面質量管理,強調以服務顧客為目標取向,以公眾滿意程度為評估績效的主要標准,形成重績效、重工作結果的晉升機制。
二、我國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和資格
(一)公務員職務晉升的條件
《公務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晉升條件和資格,是對公務員晉升標准作出的規定。規定晉升條件和資格,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是選拔合格人才,提高公務員隊伍素質的要求;其次,有利於職務晉升工作公平合理地進行;最後,對公務員具有有效的導向作用。
晉升不同類別、不同層次、不同職位的職務,在條件把握上有所不同。要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來具體掌握其晉升的基本條件。
公務員晉升條件側重對公務員素質提出要求,主要包括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能力水平等。《幹部任用條例》明確規定了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這也是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基本條件,也是將來制定職務晉升法規的主要依據。
(二)公務員職務晉升的資格
公務員職務晉升的資格側重對公務員資歷提出要求,主要包括工齡、經歷、任職年限、文化程度、培訓情況、健康狀況等方面。晉升領導職務的資格要求與晉升非領導職務的資格要求應有所不同。《幹部任用條例》和1996年人事部制定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對晉升資格作出了明確規定,從實踐看,基本是可行的。
1.晉升領導職務的資格
《幹部任用條例》從多個方面對晉升領導職務的資格作出了規定。
在工齡和經歷方面,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要求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在任職年限方面,提任縣(處)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在文化程度方面,要求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在培訓方面,要求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後一年內完成培訓。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對晉升科級領導職務的資格,《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晉升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應當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晉升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應當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科級正副職領導職務,應當具有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2.晉升非領導職務的資格
按照《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晉升非領導職務與晉升領導職務相比,任職年限要求長一些。晉升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三年以上;晉升助理調研員、調研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四年以上;晉升助理巡視員、巡視員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五年以上。
按照《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無論晉升領導職務還是非領導職務,還需要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並符合任職迴避規定,符合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法》頒布實施後,還要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公務員職務升降規定,在總結執行現行規定經驗的基礎上,對晉升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資格條件進一步加以完善。
3.我國公務員職務晉升的程序
晉升程序是公務員職務晉升規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職務晉升公開、公正的保證措施。幹部選拔任用程序也是公務員職務晉升程序。晉升不同類別、不同層次職務,程序有所不同。目前,總的看來,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委討論決定等程序晉升是公務員職務晉升的主要方式。《公務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2)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3)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4)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民主推薦是按照規定的范圍、程序和要求,組織有關方面人員推薦晉升人選的方法和活動。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考察是組織上了解幹部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確定考察對象後,要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情況,注重考察工作實績。考察步驟主要是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發布考察預告、廣泛深入了解情況、提出任職建議方案等。考察具體方法包括個別談話、發放徵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考察的根本目的,是對考察對象是否適合擬任職務作出准確評價。
(三)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討論決定,是職務晉升的決定和決策環節。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履行任職手續,是職務晉升的必要環節。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晉升領導職務的程序進行。非領導與領導職務職責不同,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要求,其晉升程序總體上按照晉升領導職務的主要程序進行,但具體環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具體做法可以有所不同。
4.逐級晉升與破格、越級晉升
《公務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
職務晉升應當堅持逐級晉升,即按照規定的公務員職務順序由下至上逐級提任職務。逐級晉升是各國公務員制度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公務員晉升制度的基本精神。鄧小平同志曾經說:「用坐火箭,坐直升飛機的辦法提拔幹部,我們再也不能這么幹了。幹部要順著台階上,一般的意義是說,幹部要有深人群眾,熟悉專業,積累經驗和經受考驗鍛煉的過程。」
在堅持逐級晉升的同時,對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破格晉升或者越級晉升,以有利於人才脫穎而出,有利於培養選拔年輕幹部。破格晉升和越級晉升應當按管理許可權和一定的程序報經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防止主觀隨意性。

⑧ 公務員培訓包括的四種類型是什麼

公務員培訓的四抄種類型襲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

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8)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培訓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

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

⑨ 國家公務員的培訓主要有幾種形式

根據中國抄國家公務員襲局12月2日發布《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 》第三章培訓分類第十一條,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第十二條解釋【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條解釋【任職培訓】
【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條解釋【專門業務培訓】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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