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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公證處領效益工資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3-16 12:39:42

A. 公務員事業單位掛職並且領取兼職報酬違法嗎

是違法的,公務員通常不能兼職,如果是工作需要,要進行批准,而且不能領取報酬。

B. 事業制公證處公證員待遇,公證員算是公務員嗎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不是國家公務員,屬於事業單位,歸各級司法局管轄。
公證處專是自收自支單位!屬 依據《公證法》第二條之規定公證處是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機構。《公務員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C. 公證處工作人員屬於公務員嗎

公證處工作人員不屬於公務員,因為公證處是事業單位。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內民共和國公證法》容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而事業單位指的是實施政府某項公共服務的部門,是社會服務組織。

從公證處的設立依據來看公證處屬於事業單位,所以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也不會是公務員。

(3)公務員在公證處領效益工資違法嗎擴展閱讀:

公證機構改革:轉為事業體制

早在2000年,國務院批准了司法部《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就已明確,將行政體制公證機構轉為事業體制。2016年年底,司法部、中央編辦、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推進公證機構改革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強調,抓緊將行政體制的公證機構轉為事業體制。

近年來,不少省份結合本地公證工作實際,制定改制工作方案,完善改制過渡政策,明確改革時間表,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人,有力推進改制工作。湖南、貴州、江西、河北等以省委、省政府辦公廳名義或聯合編辦等部門印發改革文件,推進行政轉事業改革取得初步成果。

D. 工作人員在外單位掛名領取工資的行為合法嗎

關人員不在崗而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屬於個人「吃空餉」,主要包括6種情形: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該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准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E. 我在縣級公證處工作,工資在縣司法局發,以前編制在司法所,最近領導將我編制定在公證處,對我有何利弊

編制問題。
司法所一般是行政編制。也就是所說的公務員。
公證處,有的地方明確是事業編制,有的地方明確是行政編制。看你的情況。
先弄清楚公證處的性質。

F. 事業單位人員新考上公務員,在公務員試用期內還領取原單位工資,超出收入算違法犯罪嗎

是的。不過如果情況比較輕,也可以不算犯罪,但是肯定是違紀的。

G. 公證員收入問題

現在公證處的體制有四種,一是行政體制,行政體制的身份是公務員,拿行政工資(有的公證處有獎金,有的沒有),二是事業編制的,一般公證員拿效益工資,按公證員的收取的公證費按比例拿工資,具體比例每個事業性質的公證處不一樣,一般在30%-50%之間的比例,三是合作制公證處,公證員沒有行政、事業的編制,有幾個公證員合作,具體的收入分配由幾個公證員協商決定,一般拿到公證處收入的70%-80%,公證處的收入不允許全部分掉,要留為公證處的發展,這樣的公證處可以聘請其他公證員(非合作公證員)或輔助人員,聘請的公證員也就是拿工資,工資由公證處決定,四是合夥制公證處,目前就深圳有,全國也就兩家。

H.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嗎

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不是國家公務員,屬於事業單位,歸各級司法局管轄。公證處是自收自支單位! 依據《公證法》第二條之規定公證處是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機構。《公務員法》第二條之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I.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人員在企業領雙份工資,違反了什麼法規

《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其它行業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肯定是違法
但是一般都兼職了的

J. 公職人員在我單位領取工資又退回算不算違紀

公職抄人員在我單位領取工資又退回算違紀,退臟不能免除其責任,只不過可以降低處罰力度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尤其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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