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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初任培訓班合格

發布時間: 2021-02-23 22:35:12

Ⅰ 問一下,公務員上任前有培訓,培訓後要考試嗎考試完了後,合格的是不是就是公務員了

公務員的人前培訓不一定是在公務員上任之前,很多都是已經入職之後參回加的培訓,原則上一答般任職考試是需要考試的,通過了就是公務員。但日常操作上一般錄取公示之後,已經去單位報到了,入編手續辦好你就已經是公務員了,與你參加任職考試是否通過沒有絕對關系。但是任職考試還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哦,畢竟是領導同事第一次認識你的機會。

Ⅱ 求教:什麼叫公務員初任培訓不合格不得轉正定級

依我看不是的。是整個試用期一年滿後,如果單位認定你不合格,經查實屬實的話,可能就不轉正定級

Ⅲ 公務員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訓嗎

需要培訓,新錄用公務員的培訓即初任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組織、人事部門統一組織。

專業性較強的機關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統一要求,可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於12天。培訓方式主要有工作實習和專門培訓,前者指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實際工作,後者指機關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集中培訓。

(3)公務員初任培訓班合格擴展閱讀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任職培訓是按照新任職務的要求,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

專門業務培訓是根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的需要進行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工作能力。專門業務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要求由機關根據需要確定。

Ⅳ 上過公務員的培訓班就一定能過嗎

參加了公務員培訓也不一定能過 因為再好的老師也教不會不學的學生 但不保呢也不一定不過 所以這些都是在個人的 當然如果你有足夠的錢 也可以參加公務員培訓 這樣可以更加有把握一些吧

Ⅳ 怎樣做一名合格的公務員(初任班).ppt

成為一名優秀的公務員,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政治合格,立場堅定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這就要求公務員必須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在風雲變幻的國際形勢中牢牢把握正確的前進方向,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只有解決好政治方向問題,才能站得高,看得遠,走得穩。理論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礎,政治上的清醒來源於理論上的堅定。政治立場堅定要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自覺學習國家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與黨中央、國務院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強烈的組織性和原則性;
二、勤於學習,善於學習
作為執行國家公務的工作人員不僅要牢固樹立為民眾服務的意識,更要提升為民眾服務的水平。如何提升服務水平,最根本的就是要求我們勤於學習,善於學習,全面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另一方面,當今社會是知識爆炸的社會,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公務員在日常工作過程中肯定會遇到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學習,與世俱進,與時俱進。勤於學習,善於學習,要求我們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向書本學習,同事學習,民眾學習,實踐學習,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從而更好地服務民眾。
三、心繫民眾,為民服務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的根本宗旨。中國共產黨歷屆領導集體都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作為衡量黨和國家各項工作、各個領域建設成敗的價值標准和評估標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更是與時俱進,把打造服務型政府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根本目標。打造服務型政府的關鍵在於公務員自身。作為執行國家公務人員,公務員要牢固樹立四點意識:一是強化服務理念,實現從「管理者」到「服務者」的角色轉變;二是端正服務態度,真心實意為老百姓辦實事、辦好事;三是提升服務水平,加強自身修養;四是注重服務實效,把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作為判斷我們工作得失的標准。
四、淡泊名利,廉潔奉公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它既可以為民眾謀福利,也可以為個人謀私利。公務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一定要牢記手中的權力是源於人民,要用於人民,而不能把它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在平時的工作中,我們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單位的規章制度,加強自身修養,「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另一方面,要不斷拓寬監督渠道,充分發揮各種監督媒介的監督作用。作為公務員,我們要自覺地把自己置於各種監督媒介的監督之下,傾聽群眾呼聲,接受群眾批評,採納群眾意見,讓手中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只有堅持自律與他律的有機結合,我們才能不斷克服自身的各種局限,從而完善自我。
五、敢於嘗試,勇於創新
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加速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深刻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巨大活力,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這必將逐漸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桎梏。如何掃除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障礙,要求我們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敢於打破主觀偏見和習慣勢力的束縛,掌握新情況,發現新問題,尋求新方法,採取新措施,實現新跨越。

Ⅵ 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考試,考試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對嗎

確實是這樣的。

我認識一個3年前考上的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考試不通專過,由市人社局直接以公屬函形式通報此人所屬單位,並且直接決定此人延期一年轉正(當時試用期還有8個月才結束);此人所屬單位接到公函後由部門領導、紀檢、組織和單位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而且做了會議記錄簽了字並做了通報;次年新一批公務員進行初任培訓,他被要求再參加了一次並考試通過。考上公務員後整整兩年才轉正的。真人真事。

Ⅶ 公務員初任培訓是公務員法的規定嗎

1、公務來員的崗前培訓自是根據公務員法規定的,是公務員崗位必走的流程;
2、初任培訓是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和技能,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
3、公務員有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Ⅷ 公務員初任培訓考試難不難

安哪~~~單位花了很大功夫走了很多程序才把你們招進來,舍不的放的啦。

Ⅸ 關於新錄用公務員初任教育培訓的幾點看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錄用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錄用公務員,是指按照《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被錄用到機關工作,且在試用期內的人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為一年。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對新錄用公務員的管理,除本辦法規定外,按照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培養
第五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採取多種方式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使其盡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第六條 招錄機關應當按照職位要求明確新錄用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幫助其盡快熟悉業務,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第七條 招錄機關應當在試用期內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應當在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進行,遇有不可抗力無法按期考核的,應當在相應情形消除之後的三十日內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應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務員考核有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條 確定為合格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好,能夠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能夠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責任心強,工作積極,作風較好;
(四)道德品行較好,廉潔自律。
第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的;
(二)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較差的;
(四)道德品行較差,存在不廉潔問題的。
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三)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四)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二)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四)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沒有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第四章 取消錄用
第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錄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工作嚴重失誤或者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較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二)在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報名、考試、體檢、考察等環節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三)在參加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
(四)應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有公務員法規定的應予以辭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已經辦理錄用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取消錄用。
第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二)(三)(四)(五)款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錄用申請。
第十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 中央機關取消錄用,由中央機關審批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中央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由省級直屬機構審批並報所屬中央機關備案;地方各級機關取消錄用,按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將取消錄用決定通知被取消錄用人員。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被取消錄用後,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在九十日內重新就業的,應當在就業單位報到後三十日內,按照幹部人事檔案轉遞的有關規定,將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在九十日內未就業或者重新就業單位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按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轉遞檔案。
第二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後,社會保險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復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紀律約束
第二十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安排在錄用職位工作,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
第二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和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一條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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