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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16 17:25:01

⑴ 2020年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正常進級有什麼政策規定

2020年四川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計算增長挺貴,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如果無法進行,只能夠,推遲

⑵ 請問:四川省人事廳【2004】63號文《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相關內容

文件抄鏈接襲地址在這里
http://wenku..com/link?url=-SBQuqySQ5y1oRuE49-_-SVYtG5dlCti

⑶ 關於四川省 機關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人員工齡認定的問題 工齡如何計算

你這個工齡應該從08年開始算。文件裡面有詳細的規定。具體見文件 勞社部發 [2001] 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促進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合理流動,推進市、縣、鄉機構改革,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市縣鄉人員編制精簡的意見》(中辦發〔2000〕30號)的規定,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並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職工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養老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准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資×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工齡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帳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帳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失業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三、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後,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制定具體辦法,認真組織實施。

⑷ 人員實行事業單位(機關工勤人員)聘用制管理什麼意思

實行機關工勤人員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管理。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聘任制是事業單位內部具體工作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對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擬任工作崗位或職務一般通過競爭取得,確定的形式可以簽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簽訂聘約,或頒發聘書,也可以簽訂目標責任書。

(4)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

山東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授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幹部。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號)認為「企業內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

但是縮小了可聘任為幹部的人員范圍即限定為本企業工人;由於該文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事實上把事業單位的「聘干」也納入了管理范圍。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幹部調動暫行辦法》規定「批准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合同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是無權簽訂聘用合同的前述事業單位,該聘干也應該自動恢復其工人身份。

2010年12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昨天在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上透露,2011年我國將全面完成事業單位聘用制推行工作。積極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出台,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申訴、競聘上崗等單項規定

⑸ 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發〔2002〕40號

目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聘用的條件、程序、方法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第四章受聘人員的待遇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第六章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第七章未聘人員的管理第八章管理與監督第九章爭議處理第十章附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級各部門:《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經省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符合事業單位特點,促進事業單位發展的人事管理體制,規范對事業單位聘用制的管理,維護和保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通過實行聘用制,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
第三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必須堅持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政府依法監管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必須在確定的編制數額和人員結構比例內進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納入機構編制部門管理、依法登記(備案)的事業單位。其它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受委託行使行政職能並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及與之建立人事關系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事業單位中已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聘用的條件、程序、方法

第六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按照科學合理、精幹效能的原則,確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崗位,按崗聘用,競爭上崗。
第七條
事業單位受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三)具有聘用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及工作能力;(四)身體健康,能堅持聘用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崗位職責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應當打破個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員的幹部、工人身份作為檔案身份,不作為應聘上崗的條件。
第九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男、女享有平等應聘的權利,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女性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聘用標准。
第十條
禁止事業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事業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本單位的應聘人員。事業單位聘用首次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應聘時,應當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或者徵得原單位同意。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
成立聘用工作組織,制定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組織由聘用單位分管負責人及其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的,還應當聘請有關專家參加。人員的聘用、考核、續聘、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會議集體決定。聘用工作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應經職工大會或者工會通過。(二)事業單位制定的聘用工作方案應當報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三)公布聘用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聘用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項。(四)通過本人申請、民主推薦、負責人提名、公開招聘等形式產生應聘人選。(五)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選,公示擬聘結果。(六)聘用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受聘人員,公布聘用結果。(七)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聘用管理人員,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和人事、勞資、財務、審計、監察等崗位的職務,也不得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聘用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是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聘用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人聘用並與之訂立聘用合同。按國家規定並履行審批手續聘用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聘用合同應當依法訂立,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聘用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3份,當事人雙方各執1份,1份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 聘用合同期限。(二)
聘用崗位及其職責要求。(三) 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四) 工作報酬。(五) 保險福利待遇。(六)
工作紀律。(七)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續訂的條件。(八)
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九)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為3年以下。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訂立聘用合同時,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任何一種聘用合同。連續工齡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聘用工作人員,可以約定試用期。受聘人員為再次參加工作的,試用期為3個月;受聘人員為首次參加工作的,試用期為12個月。聘用合同期包括試用期。本單位原固定製職工和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首次訂立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聘用單位接收聘用內調幹部、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退伍軍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三條
聘用合同期滿前,當事人一方提出,經與聘用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續訂聘用合同。續訂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內辦理。續訂聘用合同的,不再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證金、抵押金或者其它財物。
第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原則訂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下列聘用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三)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無效部分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聘用單位與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原固定製職工(精神病患者)可以緩訂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員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受聘人員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工作安全衛生、醫療、培訓和繼續教育、退休退職、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條
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聘用合同內容。確需變更時,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並按照規定程序變更聘用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變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繼續有效。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聘用合同效力不變,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協商變更聘用合同:(一)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二)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修改的。(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一)聘用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二)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職的。(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有關機關宣告死亡的。(五)聘用單位被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單位或者受聘人員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三十三條
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辭職、自動離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三十四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境)的,或者出國(境)後未經聘用單位同意逾期不歸的。(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者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六)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聘用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三十五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它適當工作的。(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四)聘用單位由於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事業發展遇到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聘用單位依據前款第(四)項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又聘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聘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公(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五)
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單位接收聘用的軍隊轉業幹部在3年內及內調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在2年內的。(六)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七)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七條
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聘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告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三)聘用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五)考入教育機構接受高等學歷、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六)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八條
受聘人員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在接到受聘人員的書面通知後30日內予以答復。超過30日,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用單位在處理相關事宜和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期間,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堅持正常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第三十九條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一)擔任國家級、省部級重大(點)科技攻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負責人和項目組成人員,工作任務尚未完成的。(二)被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到其他單位支援工作,時間未滿的。(三)從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或者離開國家安全、機密工作崗位後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四)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結案的。(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條
聘用合同終止後不再續訂或者解除後,聘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出具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並辦理有關手續。被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轉給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的接收單位,或者委託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代理。
第四十一條
被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原聘用單位的規定,保守國家和原聘用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維護國家和原聘用單位的合法權益。違反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違反和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受聘人員造成損害的,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聘用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或者不續訂聘用合同的。(二)由於聘用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聘用合同,或者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三)聘用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四)聘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聘用合同的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受聘人員違法解除聘用合同,給聘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聘用單位出資引進或者培訓的受聘人員,聘用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引進或者培訓後的工作服務期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引進或者培訓後,工作服務期未滿5年的,受聘人員解除合同,應當按每年遞減20%的引進費或者培訓費向聘用單位支付違約金。試用期間,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引進或者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
對聘用單位未出資引進或者培訓的受聘人員,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不得要求受聘人員承擔引進或者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七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終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給予受聘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一)聘用單位被撤銷,聘用人員不願服從新的工作安排的。(二)由聘用單位提出並經受聘人員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三)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或者第三十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經濟補償金由聘用單位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准;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聘用單位中原固定製職工和其他職工實行聘用制前的連續工齡,視為該受聘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又重新受聘的人員再次領取經濟補償金時,其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按重新受聘的工作年限計算。
第四十九條
經濟補償金應當在解除聘用合同後的1個月內支付,聘用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七章未聘人員的管理

第五十條
本單位原固定製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訂立聘用合同,又不屬於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緩訂聘用合同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給予其3至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自行擇業期內不再保留本人原崗位待遇,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人員,聘用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並仍不願與聘用單位訂立聘用合同的人員,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願辭職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十一條
對願意應聘但又未被聘用的本單位原固定製職工實行待聘期,待聘期為6至12個月。待聘期間,待聘人員應當服從聘用單位的轉崗培訓和臨時性工作安排;聘用單位應當給待聘人員提供不少於兩次的上崗機會,其原崗位待遇不再保留,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及一定比例的活的部分,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待聘期滿,待聘人員仍未重新上崗的,由聘用單位委託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委託管理期為1年。委託管理期間,由聘用單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但不得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委託管理期滿後仍未就業的人員,本人應當提出辭職。本人不願辭職的,由聘用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五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中的原固定製職工,工作年限滿30年的;或者男年滿55周歲(其中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年滿50周歲(其中工人年滿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本人自願,經單位批准,可以在單位內部離崗待退。離崗待退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非生產性補貼、調資、社會保險等待遇。離崗待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按國家有關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第八章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三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制的綜合管理部門,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有權對違反有關人事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予以制止、糾正,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意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管理所屬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鼓勵並提倡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進行聘用合同鑒證。合同鑒證機構應當接受受聘人員的委託進行鑒證。
第五十五條
聘用單位對與之訂立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4個方面,與崗位職責要求相符合,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作為增資、晉職、獎懲、續聘、解聘、辭退的主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
聘用單位對原不是固定製職工的受聘人員和首次參加工作的受聘人員應當實行委託人事代理,將受聘人員的檔案和人事關系委託給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當接受聘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委託,為聘用單位及其受聘人員開展人事代理業務。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樣本由省級人事行政部門統一規定,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可以按照自身特點增加有關約定內容。
第九章爭議處理

第五十八條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的人事爭議,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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