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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上班職工打架領導不管領導有責任嗎

發布時間: 2021-03-16 07:51:23

Ⅰ 在單位被同事打了 單位領導應付什麼責任 打人的人在單位經常罵人 單位領導也知道但一直沒有

1、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被第三人傷害的,可以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後,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2、因個人原因發生打架事件的,不能認定工傷,如果追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打人者。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事業單位領導不管職工曠工,如何追究領導責任

首先如果是領導的話
那麼就不是他管的
這個是人事管的
如果有曠工的
就要開除了

Ⅲ 毆打本人工作的事業單位領導,是否也應處罰,如何處罰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抄《行政機關襲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分肯定有的,別那麼沖動,打領導肯定自己吃虧,有什麼意見可以向上反映。

Ⅳ 員工與公司領導打架,怎麼處理最好

我不太了解您這邊公司相關制度對此類事件的界定和處罰規定,因此先單從兩人的行為來看雙方是否有不當的之處: 1、員工 錯之一:酒後上班。明知下午還有工作卻在午餐時未能剋制或可能故意為之,其行為所帶來的影響惡劣; 錯之二:借酒後之名撕毀罰款單,無虛心接受、認清錯誤時無改正之心,同時藐視公司紀律行為; 錯之三:無法克制自己的行為,對上級大打出手,展現出無耐心溝通調解之意,反之卻想事情越鬧越大。 錯之四:事發後,雖發生流血事件,但該員工無悔過及罷休之意,卻想從中得到一些,實在有些無理取鬧。 2、主管 錯之一:不管任何形式的處罰都應該通報當事者,並經其確認無異議簽字認可,方能成立; 錯之二:談話時機的選擇性有待改進,明知員工對此事件懷有不滿情緒,應在察覺員工異常時終止談話或變換談話方式,穩定員工情緒為首; 錯之三:不管當時情況多麼惡劣,作為一名管理和領導者都應以穩定員工情緒為首要目的,而不是大大出手,以暴制暴,不僅損自身管理形象和領導威信,同時也給公司在員工造成不良反響。 罰是一定要有罰的,而且是重罰,但罰不能是單方面的。作為領導者也應該以身作則,在工作處理中不能太過於沖動,從而帶來不可收拾的局面,給企業造成一定的形象損失;在工作中因某些原因而產品報廢等造成損失時,作為公司也只是希望以因作為警示,作為員工不應該以此事件為燃點,大肆的鬧喧,作為上級有企業的制度擺在那裡,有違的情形就得依據辦理,不然就會讓制度成為形式主義。 作為企業方面,也應該經此事件有所反省,應該加強對中層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領導力的提升,同時也應該審視制度中的條款是否真正能達到最初的目的。此類質量問題的事件員工受到罰款,是否真的合理?是否真的可以達到提升產品品質的目的?是否能杜絕同類質量的屢次出現現象呢?應該更值得企業管理層值得深思的問題。 我個人比較建議:不管最終決定如何,首先要組織雙方坐在一起對此事件進行溝通,把事兒擺開了講各,並相互致謙,消除同事間、上下級間的隔陔。再就是對於員工進行勸退,說實在的酒後鬧事這現象要嚴禁,不管這次是有意還無意而為之,這有一就會有二。對於作為企業中層主力軍的這位領導來說,得有一定的處罰措施,不管這位是正當防衛還是怎麼著,作為管理者,無法制止倒不說卻讓此類事件的影響如此之大、如此之惡劣,於情於理難以服眾。 在此感謝您對我的信任和認可,希望以上能對您有所幫助!

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打架斗毆適用何種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抄員處襲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具體處罰由單位開會決定。

Ⅵ 員工在上班時打架,公司有責任嗎

這個事情沒有依據可說,公司墊付醫葯費,事情解決後再對當事雙方進行處理,現在中國的法律沒什麼依據可言,就像交通事故一樣,非機動車和機動車發生碰撞,機動車不管怎麼說都有責任,法律規定是如果有目擊證人證明費機動車確實是存在完全錯誤的話,可以在劃分責任的時候不給機動車劃分責任,但是誰又能找到證人?!就算找到了,人家會不嫌麻煩的來給你作證嗎?!就算他肯給你作證,這一打就是好幾年的官司你耗的起嗎?所以說,你是公司老闆,你是僱主,員工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弱勢群體,認了吧,先墊付,你要這么想,你是僱主,沒出什麼大亂子你都該燒高香了!!傷的不重的話等員工出院以後再處理,打人者肯定的賠付醫葯費!

Ⅶ 事業單位因工作與外人打架領導不管,怎樣找領導說

要是沒有警方介入還好點,如果有警方介入那就不好說了。

一般來說是自己這么做是無法忍受其對單位的辱罵,有損單位形象,一時沖動什麼的,自己態度要謙卑點,領導說什麼都要稱是,領導批評的對。

Ⅷ 事業單位職工上班時間故意打人應給予記大過行政處分嗎

我覺得在單位故意打人當然會記過處分了,因為這種是非常惡劣的一個行為,導致單位的正常的秩序都得不到維持

Ⅸ 員工打架,老闆有責任嗎

相關法律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Ⅹ 員工和領導打架,公司有責任嗎

法律意義上,那個領導的犯罪行為與公司無關,但我相信領導會想辦法弄錢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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