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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公务员培训特点

发布时间: 2021-02-26 14:31:37

① 公务员初任培训心得体会: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一、政治合格,立场坚定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牢牢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解决好政治方向问题,我们才能站得高,看得远,走得稳。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政治立场坚定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学习国家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强烈的组织性和原则性。
二、勤于学习,善于学习
作为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牢固树立为民众服务的意识,更要提升为民众服务的水平。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最根本的就是要求我们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的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公务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与世俱进,与时俱进。勤于学习,善于学习,要求我们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向书本学习,同事学习,民众学习,实践学习,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服务民众。
三、心系民众,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都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衡量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各个领域建设成败的价值标准和评估标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是与时俱进,把打造服务型政府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在于公务员自身。作为执行国家公务人员,公务员要牢固树立四点意识:一是强化服务理念,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二是端正服务态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三是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四是注重服务实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判断我们工作得失的标准。
四、淡泊名利,廉洁奉公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众谋福利,也可以为个人谋私利。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一定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源于人民,要用于人民,而不能把它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媒介的监督作用。作为公务员,我们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各种监督媒介的监督之下,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批评,采纳群众意见,让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坚持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我们才能不断克服自身的各种局限,从而完善自我。
五、敢于尝试,勇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必将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桎梏(gu)。如何扫除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障碍,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打破主观偏见和习惯势力的束缚,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寻求新方法,采取新措施,实现新跨越。
作为加入公务员队伍的新成员,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立足岗位,脚踏实地,勤于学习,乐于奉献,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② 为什么要进行公务员初任培训

您好!初任培训是抄对新录用袭公务员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培训,旨在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 公务员,相当于漏缺了公务员工作的知识和技能,他们虽然进入了 公务员队伍,但不能称之为合格的公务员,无法完全胜任工作,因此也不能任职定级。

公务员培训包括的四种类型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的四抄种类型袭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3)初任公务员培训特点扩展阅读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④ 公务员初任培训小组评语

公务员促进的时候,他的培训小组的评语可以说,该同志在培训期间表现良好,各种任务完成非常好,能够团结学员达到很好的状态。

⑤ 如何打造有特色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模式

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求分类分方向和层次进行针对性的培训,细致就是优质服务的一个特点。

⑥ 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务员培训的类型
我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有以下几类型:

(一)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这种培训对象主要是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考核合格已被录用的人员,它的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公务员岗位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的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使这些新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人员了解自己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作准备。

(二)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它的培训对象是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它的培训内容应围公务员拟晋升新的领导职务所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力来确定。其培训目的就是通过培训为公务员晋升的一定领导职务作好准备。

(三)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

该项培训的主要特点:培训对象是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偏重于专门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专项工作的需要,培训方式多属脱产培训性质,集中性、临时性较强。

(四)在职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从培训步骤看,它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有计划有领导地分期分批进行的。培训方式一般采取离职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要根据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来确定,强调培训与使用相结合,以期收到预期效果。培训目的主要是为了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提高现有行政管理的水平。

二、公务员培训的方式

(一)部内培训

即由各行政部门内部设立机构组织培训,其培训的时间、课程设置和培训要求均要各部门自己确定。如我国政府各部所属的管理学院培训基地的培训毕属此列。这种培训按职务或专业进行,专业对口,有较强的针对性,时间和人员都便于灵活安排。

(二)部际培训

指由政府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这种跨部门举行的培训班,或由政府几个部门共同组织,或由学会或学校帮助组织,培训费用则由政府各部门共同承担,为同一专业或同一层级的公务员开设某些共同的课程。

(三)交流培训

即通过人员的交流或学术的交流对公务员实施培训。人员的交流培训是指通过人员在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之间、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调任或借调,使公务员扩大知识面,增长才干,掌握在各种环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协调矛盾的能力。

(四)工作培训

即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实际工作能力有所提高。通过行政首长或经验丰富的公务员在工作中言传身教,也能使公务员在行政实践中积累知识,获得经验,增长才干。如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主管部门让某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公务员到某些部门或地方,通过实际工作进行锻炼,增长他们的才干。

(五)学校培训

即同公务员管理机构或各行政部门选送部分有培养前途的公务员,或者由公务员本人依据有关规定,到政府的高中级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院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六)选择培训

即允许公务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选择培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鼓励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到附近学校或夜校去补习、进修,其学费由政府负担。如有些地方或部门的行政官员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参加有关院校的函授、夜大学习而费用由工作单位承担。另一种是公务员向政府申请培训假期,脱产学习。

我国公务员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政治理论的学习

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的,有着鲜明的政治性和阶级性,不实行也不可能实行西方所谓的"文官中立"原则。我国公务员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能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使他们能树立起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专业知识的培训

即与公务员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理论,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操作知识的训练,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知识素养,提高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手段不断发展的现代,尤其是这样。一般说来,任何公务员都应全面掌握与自己专业相关的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操作知识,但是不同职位、级别的公务员,对专业知识的需要和培训也有自己的侧重点。因此,专业知识的培训必须有的放矢地进行。

(三)管理才能的培训

即通过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管理活动的实践开拓公务员的视野,在理论和实践上培养他们领导下属、运筹决策、协调冲突、融洽关系的能力。

(四)职业道德的培训

即培养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忠于国家、忠于政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机密,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等。

⑦ 新录用公务员培训 怎样写调研报告

深入来调查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自题的重要途径。要拿出情况真实、见解独到的调研精品,就必须深入实际,精心调查。一要全面系统。做到脚勤、眼勤、口勤、手勤、脑勤,多层次、多方位、多渠道地了解情况。二要深刻准确。应本着求深、求细、求准的原则,深入到问题的所在地和矛盾的症结处,努力溯本求源,真正掌握第一手材料,深刻了解现实生活的本来面目。三要密切联系群众。应深入了解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感受群众的疾苦,总结群众的经验,集中群众的智慧。只有这样的调查,才能听到实话、得到实情、获得真知、收到实效,为多出精品打下良好的基础。

⑧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教育培训的几点看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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