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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合格

发布时间: 2021-02-23 22:35:12

Ⅰ 问一下,公务员上任前有培训,培训后要考试吗考试完了后,合格的是不是就是公务员了

公务员的人前培训不一定是在公务员上任之前,很多都是已经入职之后参回加的培训,原则上一答般任职考试是需要考试的,通过了就是公务员。但日常操作上一般录取公示之后,已经去单位报到了,入编手续办好你就已经是公务员了,与你参加任职考试是否通过没有绝对关系。但是任职考试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哦,毕竟是领导同事第一次认识你的机会。

Ⅱ 求教:什么叫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合格不得转正定级

依我看不是的。是整个试用期一年满后,如果单位认定你不合格,经查实属实的话,可能就不转正定级

Ⅲ 公务员考上了,工作前要培训吗

需要培训,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培训方式主要有工作实习和专门培训,前者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有经验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后者指机关培训部门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集中培训。

(3)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合格扩展阅读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Ⅳ 上过公务员的培训班就一定能过吗

参加了公务员培训也不一定能过 因为再好的老师也教不会不学的学生 但不保呢也不一定不过 所以这些都是在个人的 当然如果你有足够的钱 也可以参加公务员培训 这样可以更加有把握一些吧

Ⅳ 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初任班).ppt

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务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政治合格,立场坚定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就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中牢牢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只有解决好政治方向问题,才能站得高,看得远,走得稳。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政治立场坚定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学习国家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强烈的组织性和原则性;
二、勤于学习,善于学习
作为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不仅要牢固树立为民众服务的意识,更要提升为民众服务的水平。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最根本的就是要求我们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当今社会是知识爆炸的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公务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与世俱进,与时俱进。勤于学习,善于学习,要求我们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向书本学习,同事学习,民众学习,实践学习,全方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从而更好地服务民众。
三、心系民众,为民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集体都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衡量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各个领域建设成败的价值标准和评估标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是与时俱进,把打造服务型政府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在于公务员自身。作为执行国家公务人员,公务员要牢固树立四点意识:一是强化服务理念,实现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二是端正服务态度,真心实意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三是提升服务水平,加强自身修养;四是注重服务实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判断我们工作得失的标准。
四、淡泊名利,廉洁奉公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为民众谋福利,也可以为个人谋私利。公务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一定要牢记手中的权力是源于人民,要用于人民,而不能把它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媒介的监督作用。作为公务员,我们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各种监督媒介的监督之下,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批评,采纳群众意见,让手中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有坚持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我们才能不断克服自身的各种局限,从而完善自我。
五、敢于尝试,勇于创新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必将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桎梏。如何扫除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障碍,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敢于打破主观偏见和习惯势力的束缚,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寻求新方法,采取新措施,实现新跨越。

Ⅵ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对吗

确实是这样的。

我认识一个3年前考上的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考试不通专过,由市人社局直接以公属函形式通报此人所属单位,并且直接决定此人延期一年转正(当时试用期还有8个月才结束);此人所属单位接到公函后由部门领导、纪检、组织和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而且做了会议记录签了字并做了通报;次年新一批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他被要求再参加了一次并考试通过。考上公务员后整整两年才转正的。真人真事。

Ⅶ 公务员初任培训是公务员法的规定吗

1、公务来员的岗前培训自是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的,是公务员岗位必走的流程;
2、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3、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Ⅷ 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难不难

安哪~~~单位花了很大功夫走了很多程序才把你们招进来,舍不的放的啦。

Ⅸ 关于新录用公务员初任教育培训的几点看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
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考核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
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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