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社局副科级干部
1.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分工:
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李纪福
主持全面工作。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高忠厚
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医保局、综合治理、安全生产。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曹光东
协助局长分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仲裁院、市就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毅
协助局长分管公务员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九江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中心。
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黄芳
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局纪委、监察室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委、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人力资源市场科、群团、效能建设。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邱舰
协助局长分管信访科(普法)、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目标考评、招商引资)、劳动监察科、养老保险科、农保办、市社保局、监察支队。
局党委委员、市人才中心主任 熊明华
协助局长分管市人才中心、劳动培训中心、人才培训中心。
局党委委员、市技工学校校长 占俊学
协助局长分管市技工学校、信息中心、技工交流中心。
局党委委员、市外国专家局局长 黄起成
协助局长分管市外国专家局、考试中心、专家服务中心。
调研员 邵祥麟
协助局长、副局长分管信访科(普法)、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目标考评、招商引资)、劳动监察科、养老保险科、农保办、社保局、监察支队。
副调研员 柯美银
协助局长、副局长分管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医保局。
副调研员 吴孝火
协助局长、副局长分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工资福利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就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副调研员 涂亚松
协助局长、副局长分管公务员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九江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中心。
副调研员 王先平
协助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分管办公室、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机关党委、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人力资源市场科、群团、效能建设。
具体职业提升步骤如下:
第一种:市级机关的事业单位
1.市级机关的事业单位,一般是局(委)专的下设科室属,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
2.由市级机关一把手提拔为(副主任或副科长)不需要通过组织部。
3.试用期一年满后,40岁以下,一把手再调任,到本部门的别的科室当副科长,
4.到公务员副科级了,身份变为公务员。副科满两年还可以提拔为正科。
3. 事业单位副科级干部转为行政单位副科级干部条件
机关干部的任职均为任命制,事业单位的副科干部转为行政单位副科级干部,专按照领导属干部调整任职权限,有任免权限的上级党委或机关可以直接任命。
事业编制的副科级干部转为行政单位的副科级干部公务员有两种情况。
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机关招收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实行招考。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可以采取任命、选举、委任等方式。
如果担任的是实职副科级领导职务,可以采取领导职务任命制的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即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副科(实职)干部经批准就可以调任公务员队伍,具体的条件和程序可查阅中组部2008年2月29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员调任规定》。
如果只是副科待遇(副主任科员),就需要参加社会上组织的公务员招考或者可以通过交流的方式调到机关工作,只要调入机关,就自动成为公务员。
4. 副科级干部属于干部身份么
副科级干部复属于制干部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五号主席令颁布《国家公务员法》 有如下条款: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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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科级副职范围介绍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机关科室科长各营(分场)党委书记、营长(分场场长)等,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农场工交建商科科长、芳草湖农场工会副主席、芳草湖六场书记、六场场长)。
县、县级市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县建设副局长等。 地级市局下属,如市建设局法制副处长等。
5. 市委组织部副科好还是人社局正科好
组织部是管干部审查和任用的,用好一个人好一大片。我认为:宁当人才参谋不去挂那个长。
6. 提拔为副科级实职需要什么条件
每个地区提拔副科级要求不同,例如南乐县提拔副科级干部的具体要求是:
1、在内科员容(或相当科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3、在实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符合调任或转任条件;
4、一般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5、担任党委部门或党务工作岗位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中共党员身份;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并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6、具备拟任职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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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一般在本机关、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采取竞争上岗方式产生。
在提拔调整程序上,需要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等流程;公开选拔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
科级干部一般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对晋升领导职务和新考选的干部,需要进行初任培训。
7.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7个职能科(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公共关系、机要交换、信息与宣传、建议提案办理、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安全保密、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和协调局机关及下属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访科(法规调研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政策;负责对相关法规的调研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三)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参照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国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汇总编制本局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贯彻实施国家、省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负责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和就业资金、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责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四)公务员科(对外称市公务员局)
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公务员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规定;承办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协调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库;承担全市公务员和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办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对象进行审核。
(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服务指导科)
拟订全市就业、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及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拟订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负责国家有关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浔就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和办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六)人力资源市场科
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全市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审批,依法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具体承办“三支一扶”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工作;承办援疆、援藏人员的选派、拟订退役运动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安置计划和办法。
(七)军官转业安置科(九江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办法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计划和办法;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协调做好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拔尖人才的申报、选拔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定居的政策;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承办全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相关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的各项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并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核准工作;承办机关工勤人员和市直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人员考核、惩戒、辞职、辞退等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库。
(十)工资福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离退休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一)劳动关系科(调解仲裁管理科)
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关系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市劳动标准制订工作;全面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监督执行国有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承担企业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负责企业职工出国(境)政审工作;统筹拟订全市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二)劳动监察科(对外称市劳动监察局)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受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投诉、举报;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行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局内有关法律事务。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拟定培训规划,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实施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晋升工作;综合管理职业技术等级评定及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承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承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十四)养老保险科(农村社会保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等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办理市直参保单位职工正常退休和全市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病退、退职、军队转业干部、改制企业女干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审批手续;负责市直参保单位职工出生时间、工龄的认定工作;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保经办机构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及基金管理办法。
(十五)医疗保险科
贯彻国家、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和完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年审考评工作;负责监督执行疾病、生育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拟定和完善全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政策、规划和标准;承担全市困难企业界定审核和补助资金测算工作;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分析及报表工作;承担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解释工作。
(十六)工伤保险科
贯彻国家、省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负责组织年审考评;承担全市工伤保险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承担全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测算、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解释工作。
(十七)人事科(离退休干部科)
承担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管理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
市外国专家局(副处级)。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重点产业、企业的引智工作;编制引进国外智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来浔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国外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负责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建立国外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制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国外引进信息网络,建立并完善市级国外人才库、引进项目成果库及翻译人才库;承担引进国外智力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国外智力引进的经验交流;会同公安、安全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增挂市纪委派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工委牌子。
8. 副科级和副科职区别
副科待遇和副科级有两个区别:
1.待遇有区别:
副科待遇和真正的副科级,在具体的岗位薪资及福利待遇上有区别,副科级所拥有的福利待遇更高。
2.实际职务有区别:
副科待遇的职务并非实权职务,副科级则是实权职务,后者往往是负责领导、管理之类的工作。
(8)九江市人社局副科级干部扩展阅读:
科员干满12年可享副科待遇:
1.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2.《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
3.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4.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5.《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6.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9. 事业编制人员怎么可以提副科级干部
提副科级干部所需条件:
1、工作三年以上,年度考核称职。
2、担任本单位的中层干部(股长或副股长)。
3、由单位一把手出面,到组织部和县委书记(或别的副县级领导)那里去推荐,而且还要事先找到下家,就是县级机关的事业副科哪儿有空缺,而且那里的一把手愿意接收你。
4、书记办公会酝酿人选,交给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5、到你现在的单位进行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公示一周,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人社局代县政府起草任命文件。
6、组织部报到带你去新单位任职。试用期一年。
7、试用期满后(40岁以下)可以调任公务员副科级,身份变为公务员。
8、副科满两年还可以提拔为正科。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9)九江市人社局副科级干部扩展阅读: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