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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村官贪污腐败国家管吗

发布时间: 2021-02-23 21:56:25

❶ 请问村长贪污受贿算犯罪吗

村长卖农田,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罚。

村干部贪污受贿找哪个部门举报

如果举报贪污受贿,应当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下面设有专门反贪局,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❸ 村干部贪污该由谁来管

问问美国政府吧,看他们管不管。

❹ 国家何时对农村村官贪腐有专项行动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在目前的体制下,掌握的权力越高,越有可能成为贪内官或容腐败份子,与其追究个人之罪,不如追究体制之恶,改变体制才有可能杜绝以后可能不断出现的大小贪官。

腐败是制度的必然产物,因为官员的权力由上级赋予,讨好上级是晋升的最佳途径,只有腐败才能给上级输送利益,而不腐败的官员因为手中没有利益,尽管受到百姓的欢迎,但在官场却得不到支持。

制度造成大面积的腐败,官员中普遍存在的不是腐败有或无的问题,而是多与少的问题,即使仍有良知的官员也难以抵御集体性的腐败的侵蚀,更何况那些品德恶劣的官员了。

反腐败如果只反贪官,不改制度,其结果必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希望最高当局拿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出来,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只有这样,才能扼制腐败。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❺ 现在的村干部贪污受贿该怎么办

村民对于贪污受贿的村干部,通常可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通过查处,让其受到党纪处分或是法律制裁。
二是在新一轮的换届选举中,通过投票选掉,使其丧失贪污的职权便利。

❻ 村委干部贪污腐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

1、投诉村干部贪污、受贿问题,应当向检察院举报。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村干部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❼ 村官贪污款归国家还是集体

是否贪污一定要有贪污事实证据存在,如果贪污事实证据存在,可以向纪委监察或者检察院反贪局举报,并且追回贪污所得,是集体的归集体。

❽ 村干部贪污找哪个部门投诉

1、投诉村干部贪污、受贿问题,应当向检察院举报。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村干部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❾ 当地村干部贪污如何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

需要写来成书面材料邮寄或自是直接到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属于人民检察院受案范围。举报有用的,对于举报的信函,检察机关有专人受案登记的,只要举报属实,涉案人员就会被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❿ 对我们的乡干部,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应怎样监督

一是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首先,要严把选人用人关。坚决打击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保证选举结果真正顺应民意,让那些脑子活、能力强、敢担责、讲奉献、群众呼声高的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要强化干部学习教育。其次,要充分认识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将村干部教育工作抓在手上,经常性的组织村干部开展业务学习、听廉政党课、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等,以鲜活的案例教育村组干部深化为民服务宗旨,提升科学履职能力,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最后,要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要不断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以发展实绩定等次,用群众口碑量优劣。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村干部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同时对相关村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倾斜,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规范村级权力运行。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村级议事、决策、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将村级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跑偏、滥用。首先,要明确村“三委会”各自的职责范围,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效分离,确保村级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相互制约,平稳运行;其次,要全面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项目建设、低保评审、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及村级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群众公开,让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要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执行“村财乡(镇)管”模式,资金数额较大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三审三签”,坚决堵住集体财产被侵占、挪用、挥霍的漏洞,确保村级资金安全。
三是强化村级事务监督。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引导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积极推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两级农村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是加大违纪行为处置力度。
各基层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高适应新形势、处理新问题的能力,将监督的触角向农村延伸,解决“村官”监管缺位问题。始终以维护群众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严肃查处个别村干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公肥私、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村官”违纪违法成本,真正给那些敢于向集体利益伸手的“蛀虫”以心理上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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